合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享受流程详解:女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必看
合肥市职工生育服务指南
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二、生育保险享受流程
(一)生育待遇享受对象
女职工生育时,若其连续参加医疗保险已满 6 个月(这里计算月份不包含补缴月份的医疗保险)
2、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足额缴费满 6 个月之后生育。
上述三类对象,以下简称“参保对象”。
(二)生育待遇享受流程
1、生育备案
1.1本地定点医院生育
生育之前,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接着进入服务大厅,再进入生育保险,最后进入生育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1.2外地医院生育
生育之前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进入:服务大厅-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
2、医疗费用、津贴
2.1本地定点医院生育的
(1)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请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前往备案医院,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以及生育住院。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与医院实时进行结算。关于具体的使用方法,您可以咨询您备案医院的医保办。
(2)生育津贴领取
如果您选择“否”,本人需凭身份证原件到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领取。
全程无需再办理其他事项。
2.2外地医院生育的
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对象先行垫付。
6. 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将于申报后的下一个月30号发放;
生育津贴在申报之后的下一个月 30 号会开始发放。发放的方式为:如果您选择“是”,则会发往金融社保卡;如果您选择“否”,则本人需凭身份证原件到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领取。
出院结账后的下一个月 30 日开始计算。申报前应发月份的津贴,会在申报后的下一个月 30 日一次性发放。申报之后的待发津贴,是逐月发放的。
三、其他信息
(一)合肥市医保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人社局三楼
业务电话:0551-63536000
(二)合肥市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信息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79号
业务电话分别为 0551-62667533 和 0551-62690996。
四、常见问答
(一)
问:我在享受生育待遇的时候,比如在怀孕期间、领津贴期间等,若换了单位,会影响我享受生育待遇吗?
只要连续按时足额缴费参加了医疗保险,并且缴费能够按时足额到账,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换单位这件事不会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产生影响。(为了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到账,在换单位的时候需要同月减同月增上。)
建议您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保持用人单位不变。如果您更换了单位,就可能导致医疗保险不能按时足额到账,这样您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津贴的发放依据是系统是否到账。如果系统未到账,存在欠费情况或者未按时到账,都不予补发。
(二)
问:我的生育津贴(流产津贴)打到金融社保卡中,怎么取出来?
社保卡的左上角有一个银行名称,此银行名称即为您的金融社保卡所属的银行。倘若该社保卡尚未激活,那么您需要前往对应的银行进行激活(社保卡的下方有银行的客服电话)。您的社保卡同时也是一张银行卡,当津贴到账之后,您只需拿着社保卡前往银行即可取出钱款。
(三)
问:我已经备案了,打算换了医院生育,怎么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接着进入服务大厅,再进入生育保险页面,然后找到备案转移选项,最后变更备案医院。
(四)
问:我前往台湾地区生育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吗?
出国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港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澳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台地区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五、生育保险政策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 619 号规定。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 263 号令,该令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规定的是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体现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所涉及的是安徽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予以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针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里有体现;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规定。
5、《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3号)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是合劳社秘﹝2008﹞4 号文件;该办法用于对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定点管理;它在 2008 年以合劳社秘﹝2008﹞4 号的形式发布。
合肥市有一份《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文号为合劳社秘﹝2008﹞28 号。
《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的通知》,文号为合劳社秘﹝2012﹞134 号
《关于合肥市生育保险“生孩子不花钱”医疗机构定点资格予以公布的通知》(合劳社秘﹝2012﹞174 号)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号是合劳社秘﹝2014﹞393 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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