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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享受流程详解:女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必看

时间:2025-04-25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11评论:0

合肥市职工生育服务指南

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二、生育保险享受流程

(一)生育待遇享受对象

女职工生育时,若其连续参加医疗保险已满 6 个月(这里计算月份不包含补缴月份的医疗保险)

2、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足额缴费满 6 个月之后生育。

上述三类对象,以下简称“参保对象”。

(二)生育待遇享受流程

1、生育备案

1.1本地定点医院生育

生育之前,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接着进入服务大厅,再进入生育保险,最后进入生育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1.2外地医院生育

生育之前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进入:服务大厅-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

2、医疗费用、津贴

2.1本地定点医院生育的

(1)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请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前往备案医院,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以及生育住院。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与医院实时进行结算。关于具体的使用方法,您可以咨询您备案医院的医保办。

(2)生育津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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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选择“否”,本人需凭身份证原件到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领取。

全程无需再办理其他事项。

2.2外地医院生育的

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对象先行垫付。

6. 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将于申报后的下一个月30号发放;

生育津贴在申报之后的下一个月 30 号会开始发放。发放的方式为:如果您选择“是”,则会发往金融社保卡;如果您选择“否”,则本人需凭身份证原件到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领取。

出院结账后的下一个月 30 日开始计算。申报前应发月份的津贴,会在申报后的下一个月 30 日一次性发放。申报之后的待发津贴,是逐月发放的。

三、其他信息

(一)合肥市医保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人社局三楼

业务电话:0551-63536000

(二)合肥市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信息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79号

业务电话分别为 0551-62667533 和 0551-62690996。

四、常见问答

(一)

问:我在享受生育待遇的时候,比如在怀孕期间、领津贴期间等,若换了单位,会影响我享受生育待遇吗?

只要连续按时足额缴费参加了医疗保险,并且缴费能够按时足额到账,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换单位这件事不会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产生影响。(为了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到账,在换单位的时候需要同月减同月增上。)

建议您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保持用人单位不变。如果您更换了单位,就可能导致医疗保险不能按时足额到账,这样您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津贴的发放依据是系统是否到账。如果系统未到账,存在欠费情况或者未按时到账,都不予补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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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生育津贴(流产津贴)打到金融社保卡中,怎么取出来?

社保卡的左上角有一个银行名称,此银行名称即为您的金融社保卡所属的银行。倘若该社保卡尚未激活,那么您需要前往对应的银行进行激活(社保卡的下方有银行的客服电话)。您的社保卡同时也是一张银行卡,当津贴到账之后,您只需拿着社保卡前往银行即可取出钱款。

(三)

问:我已经备案了,打算换了医院生育,怎么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接着进入服务大厅,再进入生育保险页面,然后找到备案转移选项,最后变更备案医院。

(四)

问:我前往台湾地区生育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吗?

出国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港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澳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赴台地区生育的,不属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不能办理备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五、生育保险政策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 619 号规定。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 263 号令,该令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规定的是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体现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所涉及的是安徽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予以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针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里有体现;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规定。

5、《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3号)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是合劳社秘﹝2008﹞4 号文件;该办法用于对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定点管理;它在 2008 年以合劳社秘﹝2008﹞4 号的形式发布。

合肥市有一份《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文号为合劳社秘﹝2008﹞28 号。

《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的通知》,文号为合劳社秘﹝2012﹞134 号

《关于合肥市生育保险“生孩子不花钱”医疗机构定点资格予以公布的通知》(合劳社秘﹝2012﹞174 号)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号是合劳社秘﹝2014﹞3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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