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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新政: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时间:2025-04-20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56评论:0

小微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且抗风险能力弱。个体工商户也有同样情况。3 月 3 日,合肥市发布了《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企业开启了参保绿色通道,支持小微民营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以此来保障我市小微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据悉,参保范围包括合肥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同时,也包括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就业扶贫车间。还包括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并且这些企业要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的划分标准,符合这些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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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参保人员(包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需按照起薪月工资额进行申报。

参保费率依据行业风险程度来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此基准费率被控制在 0.2%至 1.9%的范围之内,同时还会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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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保方式方面,对于已经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来说,能够凭借注册登记的证照、合肥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以及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以“实名制”的方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且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本人无需缴费。在此之前已经办理过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小微民营企业,就不需要再进行参保险种的调整了。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职工出现增减情况时,要及时将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填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进行增减员登记,并且职工的参保时间变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小微民营企业若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就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职工参保的变动事宜。同时,要明确对于小微民营企业参与工伤保险这件事,不能设置其他的限制条件。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同时,其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也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而对于参保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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