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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器企业因生产美菱牌空调扇被诉侵权 反诉美菱日用欺骗索赔

时间:2025-04-17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64评论:0

浙江有一家电器企业,其生产“美菱”牌空调扇,被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即美菱公司)告上法庭,称其侵权。结果,该企业的所有产品被没收,并且还赔偿了美菱公司 10 万元的损失。不过,这家浙江电器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便将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即美菱日用)告到了法院,声称自己被美菱日用欺骗了。在 10 月 25 日,此案件在合肥市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慈溪市盖特电器有限公司(盖特电器)是专业生产冷风机的厂家。该公司表示,因其自身品牌市场知名度不足,为能更好地开拓市场,便需寻找一家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进行合作。而美菱日用称其拥有“美菱”商标的使用权,能够许可其生产“美菱”牌空调扇。美菱日用在 2012 年 3 月 28 日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美菱日用许可我们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同时许可我们在产品上标注美菱日用监制的字样,合同期限为 3 年。盖特电器称,第一年需支付 16 万元品牌使用费,第二年为 18 万元,第三年是 20 万元。合同签订后,他们累计向美菱日用支付了 32 万元品牌使用费。

2014 年 4 月 14 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美菱”商标持有人美菱公司的投诉。随后,该局前往盖特电器工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若干不同规格的“美菱”牌空调扇。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部涉嫌侵权的产品予以封存。经过调查,该局认定这些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最终,这些产品被全部没收,并被处罚款 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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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10 日,美菱公司因盖特电器侵犯其商标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美菱公司要求盖特电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盖特公司需赔偿美菱公司 10 万元经济损失。

盖特电器经过事后调查得知,美菱日用在 2009 年 5 月 20 日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此协议规定,美菱日用使用“美菱”商标的商品范围不涵盖空调扇以及其他空气调节方面的设备。并且,美菱日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因此,美菱日用没有许可盖特电器生产、销售“美菱”牌空调扇的权利,其行为属于违法,其商标授权许可合同是无效的。盖特电器觉得,美菱日用明明知道自己无权许可其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却仍然与自己签订合同,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盖特电器请求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美菱日用需退还盖特电器已支付的品牌使用费 32 万元,同时要赔偿 25 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美菱日用称,他们曾是美菱集团的二级配套单位,具备“美菱”商标的使用权。他们与盖特电器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3 年,然而实际履行的是 2 年,从 2012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盖特电器支付的是 2 年的商标使用费,到第三年他们未给盖特电器开具合作生产授权书,合作在 2014 年 3 月 27 日终止。美菱日用表示,它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已告知盖特电器终止合作。美菱日用与美菱公司的商标使用权终止时间是 2014 年 3 月 27 日。美菱日用认为,盖特电器在合作终止后未按约定销毁有关“美菱”的物料和产品,最终导致被处罚和被起诉侵权的后果,这与美菱日用无关。

此案未当庭宣判。

整理自: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