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安徽检察发布6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详情曝光

时间:2025-04-10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71评论:0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消息称,依据@安徽检察,在 4 月 25 日@安徽检察公布了 6 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同时他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许某为了扩大规模,在 2015 年成立了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他先后聘用了十余名编辑和技术人员。还架设了 6 个盗版侵权网站,分别是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 等。这些网站复制发行了他人的文字作品共 500 万余份。同时吸收了 32 万余名会员。网站的总点击量约达 18 亿次。仅这期间获利达 700 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是许某聘用的第一个员工。他知晓许某在从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他长期从事侵权作品的复制工作,也从事侵权作品的编辑工作。同时,他还负责工资发放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诉讼过程

被害单位向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此事发生在本案中。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展开立案侦查。2018 年 1 月 12 日,对许某实施刑事拘留。2 月 14 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许某。7 月 12 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把本案移送去进行审查起诉。11 月 5 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2019 年 4 月 26 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对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且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进行了上诉。同年的 9 月 9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并且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合肥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之后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2016 年 9 月 1 日到 2017 年 3 月 4 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王运某、王五某以及王甲一共销售了 178 万多册盗版图书。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 2 个仓库里查获了将近 20 万册盗版图书。被告人赵某某总共给被告人王某支付了 40 多万元的扫描排版费用,给被告人徐某支付了 180 多万元的印刷装订费用。

被告人周某低价购入盗版图书,之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刘某某也低价购入盗版图书,然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谢瑞让陶阳某为他管理图书打包人员并联系上家供货,让陶旭某为他管理网店客服人员以及管理资金,让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严某为他从事盗版图书打包、打单等工作,把所购买的盗版图书,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专营店向外面销售差不多 59 万册。同时,还查货了 1.6 万余张盗版光碟。

二、诉讼过程

群众进行了举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开始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在 2017 年 3 月 18 日,对赵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案发之后,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也就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都由该院进行办理)的检察官马上与侦查人员取得了联系。他们多次和侦查人员一起召开案情研判会议,还提出了取证方面的意见。

4 月 24 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赵某某的决定。7 月 24 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将赵某某等 16 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移送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检察官针对不同被告人的责任划分以及涉案数额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工作,并且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进行补充侦查,还多次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 2018 年 2 月 5 日提起公诉。同年 11 月 27 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处以罚金一百万元。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年限在两年至五年之间,并且也被处以罚金。一审判决之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 年 6 月 10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滁州程某、王某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此案是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版权局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文号为(2020)2 号。

一、案件事实

合肥印刷厂联系方式_合肥印刷厂集中在哪里_合肥高新区印刷厂

在程序破解之后,显示出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和王某持续购买空白芯片,借助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陈洪新,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并复制到这些芯片中。接着,他们又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将这些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 2018 年 11 月,王某注册成立了蚌埠华数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随后两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销售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被告人程某和王某在案发时,一共复制了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 2511 份。

二、诉讼过程

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完成侦查工作。2020 年 10 月 6 日,以被告人程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把案件移送至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 12 月 3 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 年 1 月 29 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和王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同时被处罚金 32 万元。王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以 32 万元罚金。此外,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也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四合肥许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即瑞雪公司)在 2013 年 1 月完成注册并成立。它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与销售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瑞雪文化用品厂。在此期间,瑞雪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摩摩擦墨水(也被称为热敏可擦墨水),最终研制成功后,进行了批量生产并投放至市场。

被告人许某入职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李某也入职该公司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样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张某入职该公司后签订协议,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2013 年 7 月,瑞雪公司因企业销售发展需求,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二楼成立办事处,随后派遣许某和李某去负责墨水销售以及维护客户工作。许某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决定瞒着瑞雪公司生产摩摩擦墨水并销售给客户。李某也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做出了同样的决定。2014 年 3 月底,许某和李某借助行业在宁波举办展会,把张某带到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他们告知张某自己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还邀请张某参与其中。他们的目的是利用张某懂得生产知识以及能够接触到摩摩擦墨水详细流程配方这一条件。当时张某没有明确表态。张某回到合肥后,许某和李某又找到他,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 20%的股份,张某最终同意了。张某把瑞雪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分两次在瑞雪公司大门口交给了许某。

2014 年 9 月,许某和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擦墨水生产设备。他们把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到了合肥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此期间,张某的股份提升至 25%,剩余股份由许某和李某平分。2016 年 7 月,许某和李某把机器设备搬运到六安市京东工业园的一处厂房。接着,他们继续生产摩摩擦墨水,并将其销售给义乌一带的客户。在此期间,他们聘用了梁启兵参与生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 2017 年 7 月案件发生。

经鉴定,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的密点不被公众所知晓。许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其与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在秘点方面,存在物料以及配比的相同情况。在此期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总共给权利人造成了 6573732.9 元的损失。

二、诉讼过程

合肥市公安局完成侦查工作后,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将案件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移送的被告人为许某、李某、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受理该案件后,分别在 2019 年 1 月 13 日和 3 月 28 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进行补充侦查。2020 年 1 月 15 日进行了第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 年 3 月 3 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被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且被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还被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提出了上诉,被告人张某也提出了上诉。2020 年 5 月 25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许某和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五滁州李某、华某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是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挂牌督办的案件。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为男性,1991 年 3 月 7 日出生,属于汉族,具备高中文化程度。在案发之前,他担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

合肥印刷厂集中在哪里_合肥高新区印刷厂_合肥印刷厂联系方式

被告人华某为被告人李某之妻,她是女性,于 1992 年 11 月 20 日出生,属于汉族,具有专科文化程度。在案发前,她担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

2017 年 7 月、8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百度联盟广告收入,他清楚地知道懒人听书网站(其首页网址)的所有作品都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然而他还是购入了这个网站,并且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安徽省申请了备案。李某购得该网站之后,把这种情况告知了他的妻子华某。华某也知晓懒人听书网站内的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于是她协同李某一起经营这个网站。懒人听书网站内共 679 部郭德纲、岳云鹏作品未获德云社授权。转让网站得到的款项是 10 万元。

二、诉讼过程

同年 3 月 10 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20 年 3 月 17 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华某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仅需单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李某和华某提出了上诉。在 2020 年 6 月 3 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且充分的,量刑也是恰当的。于是裁定驳回了这两名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六宣城聂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6 年 1 月到 2019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聂某借助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陆某、徐某取得联系。向他们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而陆某和徐某则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给付等方式。给聂某支付了共计人民币 985950 元的酒款。被告人陆某和徐某把从聂某处购得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销售给了罗学敏以及刘友香等人,这些销售的款额总计 767972 元。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和被告人陆某共同租用的车库里,以及他们居住的家中进行了查扣行动。查扣的物品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 42%“海之蓝”1944 瓶、42%“天之蓝”334 瓶、52%“梦之蓝”M3 酒 22 瓶、52%“梦之蓝”M6 酒 6 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总计 246000 元。

2019 年 12 月 1 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 76 号的出租房展开搜查。在现场,查扣了“天之蓝”12 瓶。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安机关在宣城市联邦物流大市场,查扣了被告人聂某准备销售给被告人陆某、徐某的“海之蓝”360 瓶。这些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 12760 元。

其货值金额为 128940 元。

二、诉讼过程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完成了本案的侦查工作,之后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将案件移送至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 2020 年 7 月 23 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把该案件转交到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之后,承办人进行审查时察觉到,聂某先后有这样的行为,即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且还销售自己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而刘某只是帮助聂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有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20 年 9 月 3 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情况,以及被告人聂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情况,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作出了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刑期从三年四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他们还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从五十一万到七万不等。其中徐某和刘某适用缓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