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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将入刑:刑法规定与量刑标准详解

时间:2025-04-03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121评论:0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将入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指的是那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进行医疗活动,并且这种行为的情节是严重的。存在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会被视作“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使用劣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这些情况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又进行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获取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行为。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就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要是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就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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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7 日,北京日报有相关报道。北京市东城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3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以及三年(缓刑五年)。

即便如此,她仍多次为顾客实施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被害人茶某从徐某处购得了溶脂针剂,之后又经徐某介绍,前往张某某处进行注射。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实施整形的美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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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导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而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进而引发了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最终茶某死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被东城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期间使用了丙泊酚及溶脂针等药物、针剂,这些药物、针剂是非法使用的,现已被扣押在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且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个90后想发“美容财”

为人非法打肉毒素被判刑

扬子晚报报道称,刘某、张某和倪某都是 90 后。其中,倪某是一名大学生。由于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这三人在既没有医学基础,也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短短数天的简单培训,就为他人提供了注射肉毒毒素的医疗美容服务。

2018 年到 2019 年这段时间里,三人通过微信和 QQ 等途径进行联系。他们多次在江阴市的宾馆内进行活动,也在婚纱摄影店进行相关行为,还在娱乐场所有所举动,甚至在普通的民宅中,以注射的方式向他人销售 A 型肉毒杆菌毒素。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他们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许可就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三人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手术场所不规范,消毒不严密,可能引发感染和疾病传播;使用的注射产品质量和进货渠道无法得到保证,可能出现副作用,甚至会导致丧命等情况。

2019 年 7 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张某、倪某三人作出判决。他们三人犯有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还被处以一万到两万不等的罚金。

美妆店玻尿酸隆鼻女子右眼失明

老板非法行医获刑一年半

2018 年 12 月,法制日报有相关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该案件是美妆店主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在注射玻尿酸隆鼻时操作不当,导致他人右眼失明。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还被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李某为安徽亳州人。他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太阳城开展化妆品生意。法院经过审理后明确,从 2016 年下半年起,李某在未拥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为他人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的行为。2017 年 3 月,被害人尹某经由他人介绍来到李某处,接受隆鼻美容。介绍人把尹某带到一个酒店房间,李某用注射器把玻尿酸注射到尹某的鼻根部,并且在注射的同时进行揉捏塑形。

李某在注射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尹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尹某发现自己右眼看不见后,将此情况告知了李某。李某随即停止注射玻尿酸,接着为尹某注射了溶解玻尿酸的药物,然而没有起到效果。之后,李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且和介绍人一起将尹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到医院后,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由于害怕,他逃离了现场。之后,在尹某于上海接受治疗期间,李某及其家人来到上海陪同治疗,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医药费用。

司法鉴定表明,尹某鼻根部注射玻璃尿酸后右眼眼球出现萎缩且失明的情况,而左眼是正常的,其生活能够自理,经鉴定属于八级伤残。

2018 年 2 月,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8 年 10 月,李某的近亲属与尹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向尹某赔偿 36.8 万元,从而获得了尹某的谅解。

同学互打玻尿酸

一人失明一人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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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大众网有报道称,赵某犯了非法行医罪。之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并且判处赵某赔偿刘女士 22 万余元。

赵某与刘女士在参加一次美容培训时成为同学,且两人都没有医师资格。2016 年 2 月份,刘女士从网上购置了 4 支玻尿酸,原本打算让赵某先给她注射两针,之后她再给赵某注射两针。然而,赵某在注射第二针时,把玻尿酸注入到了刘女士的右眼动脉内,从而导致刘女士右眼失明。

19岁小伙美容院洗文身殒命老板非法行医被判8年半

2015 年 2 月,成都商报报道了宜宾 19 岁小伙在美容院洗文身且麻醉后死亡的事件。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认定翠屏区雅雪美容院的老板兼“美容师”丁钱安非法行医并致人死亡,丁钱安被判定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6 个月,同时还被处罚金 5 万元。

法院经查明,雅雪美容院属于非医疗性的美容机构。其经营者被告人丁钱安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不具备医学美容方面的资质。在 2014 年 7 月 13 日晚上 8 时左右,被害人刘志军(化名)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雅雪美容院,要求丁钱安为其祛除胸前的文身。经法医鉴定,刘志军是因利多卡因中毒而死亡。同月 15 日,丁钱安主动前往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的作案事实。在案发之后,丁钱安给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 26 万元。然而,双方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丁钱安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钱安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丁钱安有自首的情节,并且赔偿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基于这些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非法隆胸致女子死亡

美容院老板获刑5年

2016 年 10 月,半岛晨报有相关报道。王某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大连开发区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 5 年,同时还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2011 年 7 月,受害人的妹妹忽然接到一个电话。她得知 23 岁的受害人王晶晶在开发区进行隆胸手术。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据悉,王某在 2011 年 4 月份开始在开发区经营美容院。当时他既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其经营的主要项目包括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同年 7 月 24 日 16 时左右,王某为王晶晶进行隆胸手术。手术过程中,王晶晶不断喊疼。由于王某不具备相关麻醉药知识,他擅自向王晶晶的胸部注射了 6 针(每针 5 毫升)盐酸利多卡因麻醉药。王晶晶之后开始出现抽搐的症状,同时口吐白沫。王某看到这种情况后,立刻拨打了 120 寻求帮助。当急救车赶到的时候,王晶晶已经死亡了。

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表明:利多卡因的致死血液浓度为 10 微克/毫升,而死者王晶晶血中利多卡因的含量达到了 19.6 微克/毫升,此含量明显超过了致死量。经判定,死者系因麻醉药中毒而死亡。案发之后,王某拨打了 110 进行报案,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 55 万元的协议。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应当给予处罚。案发之后,王某积极实施施救行为,还拨打了 110 进行报案,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自首行为,所以予以减轻处罚。王某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向家属赔礼道歉,同时积极进行赔偿,获得了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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