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发布拖欠工资黄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3月17日至21日公示
关于对《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市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些组织或个人,还有广大的劳动者们: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社会信用中心联合修订了《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时间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开始,到 3 月 21 日结束。联系人是赵亮玲,联系电话为 6072961。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城市社会信用中心
2025年3月17日
《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黑名单”,适用于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列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相关责任人包含以下几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黑名单”管理遵循一定原则,即“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并且依法依规进行,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在年度内若出现两次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已改正的情况,同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就会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当被纳入“黄名单”之后,如果在该年度内又再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就会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分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经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将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情况。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
3. 具备这些情形后即会被直接列入“黑名单”。
克扣一名劳动者工资报酬达三个月以上,并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报酬达三个月以上,并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同时有十名以上劳动者被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同时有十名以上劳动者被无故拖欠工资。
无理地抗拒有关部门单位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的调查处理;阻挠有关部门单位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的调查处理。
因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或者引发了极端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采取非法手段来讨薪,鼓动并且组织群体性的事件,借着讨薪的名义去讨要工程款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编造以及传播虚假信息,然后被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罚,又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将劳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是导致了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并且符合前面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就应该把转包单位、违法分包单位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起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黑名单”。
(七)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的列入事宜,需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来作出决定。
职工若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会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此时,人社部门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平台中。并且,依据《诸城市个人信用“舜德分”管理办法》以及《诸城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扣减相应的信用积分。
3. 针对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开展相应管理工作。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规范用工;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诚信守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进行约谈,督促他们履行社会责任。
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监控对象,在当年要进行不少于 2 次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并且要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如果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布。
与市场监督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与金融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与税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与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四)通过“信用诸城”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若对“黄名单”“黑名单”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便可以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10 日内进行复核。如果经核实异议是成立的,就应当对其进行修正。
2. 同时满足相关条件。
(一)已经改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违法行为的;
(二)作出不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书面信用承诺的。
本办法自2025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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