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 号)的精神,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出了《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予以印发,希望大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7日
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意见,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等内容。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 号)等通知。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它是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补助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就业补助资金;
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其他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就业状况以及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的财政预算里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以此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要确保就业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并重点倾斜。国家和省的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予以重点支持。向财政困难且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适度倾斜。以此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相结合,以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对机制设计进行优化,通过奖补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以及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
科学合理,以提升质效。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与精准性,对资金支持结构进行优化,强化监督与控制,凭借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同时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工作任务的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化的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另一类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个人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等;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还有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等;以及一次性求职补贴等;还有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也包含在内;公益性岗位补贴也在其中;另外还有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还有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的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存在重复情况时,个人不能重复享受,单位也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是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该补贴的人员范围包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情况相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还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就业技能培训方面,对于参加培训的六类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取得符合规定的证书(像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这类证书,以下同),就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方面,对于参加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包含中职、技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的自主创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在他们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会按照培训类别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了六类人员,这些人员与企业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 1 年内,参加了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培训之后取得了高级及以下规定的证书,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者企业培训补贴。
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包括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实习学生。这些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合格证书等。对于取得证书的职工个人或企业,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符合晋升等级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若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项目制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服务。同时开展定点、定向、定岗等项目定制培训。对于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采用“先垫后补”以及“信用支付”等方式。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意,那么培训机构可以先垫付培训费用,然后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予以支持,让其探索为培训对象设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且借助信用账户来支付培训费用。
第八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且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包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会被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于纳入重点产业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能够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最多能享受 3 次。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能重复享受同级的待遇,也不能降级享受。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 -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时,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其见习补贴标准可以提升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并且补贴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补贴的用途包括:支付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十条一次性求职补贴。
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会被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省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济。所创办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这些是离校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对他们给予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含:我省所认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会获得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也会获得补贴。补贴是按照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来给予的,不包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方面,除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之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这里是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也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这两种情况下的补贴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于招用毕业年度以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若与这些毕业生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会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且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通常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为 2 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也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这两种情况下的补贴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进行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我省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这里面包含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等。并且会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的标准是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的。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有不同情况。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而对于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是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那些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在到期退岗后可以重新进行认定。之后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会重新计算,并且要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的次数不能超过 2 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用于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着重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予以支持,促使其强化就业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开展城乡劳动力的信息采集与更新行动,举办线上线下的招聘活动以及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的宣传活动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人社驿站等)所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够依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情况,获得一定的补助。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以及创业服务,能够按照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得到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将用于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的事项向社会进行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包含以下内容:向社会购买就业(职业)指导;购买就业(职业)规划;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进行人力资源市场调查;收集并统计分析就业信息(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核查;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以及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一些项目支出,比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等。
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这些单位包括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基地要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等活动,如高技能人才评价、课程研发以及成果交流等。
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重要作用,在带徒传技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技能攻关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技艺传承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技能推广等方面发挥作用。要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这些人才所在的单位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活动,开展研修活动,开展攻关活动,开展交流活动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鼓励我省职业学校向省内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各地对于本地职业学校为省内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这一情况,能够依据输送的高技能人才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年限等条件,给予职业学校一定的补助。补助的流程以及补助的标准由各市州自行进行确定,确定之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然后再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
各地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会有其他支出。这些支出符合国家、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且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属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该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具体标准,若已有明确规定,就按规定执行。若未明确规定,在符合既有原则的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来确定。各地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并且要科学控制其占比,同时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的比例。
第十八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的建设以及维修,职工宿舍的建设以及维修,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普惠金融项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有贴息支出,还有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其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其具体用途可由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其分配方式是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除了用于国家级、省级项目的资金外,其余资金遵循“不定基数、因素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因素法分配给市州本级和省直管县。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通过集体研究来确定支持对象。
对一些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县市区进行评选评价,这些任务包括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然后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对这些市州、县市区予以适当支持。
重点群体就业任务较重的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的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含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以及重点工作因素这四类。这些因素会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来进行调节。
基础因素的权重是 35%,其中包含常住人口数以及登记失业人数等方面,主要是对就业工作任务量进行考量。
投入因素的权重是 15%,其中包含地方财政投入以及资金结余消化等方面。主要考量地方的投入力度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以此来引导地方增加投入并加快预算的执行。
工作成果因素的权重是 15%,其中包含就业工作的综合绩效评价,还有城镇新增就业的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等方面,重点是要考量就业工作成果的完成状况。
重点工作因素的权重是 35%,这些重点工作包含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乡村振兴工作以及职业培训等工作。并且,每年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在合适的时机对其进行调整。
每年分配资金时所选择的因素、赋予的权重、采用的方式以及增减幅的上下限,都能够依据年度全省就业的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重点进行适当的调整。
绩效评价结果可确定绩效调节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能确定财力调节系数。
省级财政部门则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的数据。各单位要依据“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自身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对所提供数据的完整性负责,对所提供数据的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规划,并且明确本地区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对于那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同意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按照备案结果给予不同类别和档次的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一同组织开展。并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级的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收到上级的资金分配通知后的 30 日内,把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同时,省、市州级的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 60 日内,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到下级的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资金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需核对无误才下达。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后,也需核对无误才下达。若发现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自行分配处置存有疑问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做好事前的绩效评估工作,加大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力度。要建立部门全面监控机制以及财政重点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结束之后,应当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每年还要选择部分重点资金和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把绩效评价当作项目调整、预算调整以及下一年预算安排的关键依据。全面增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的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大绩效信息的公开力度,以提升资金配置的效率和使用的效益。各地应被鼓励去探索并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动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的就业补贴政策清单进行梳理并予以公开,要明确申请材料是什么,申领流程是怎样的,经办渠道有哪些,办理时限为多久等。要建立并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将就业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要能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对于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必须加强核查抽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同时,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把采购行为规范起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按规定强化信息化建设。要依托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把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拨付都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同时,要达成就业数据与财政、社保、工商、税务、民政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对于能够依托系统,或者通过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就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了。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规定就业补助资金需严格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支付。在资金的使用过程当中,倘若涉及到政府采购这一情况,那么就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且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同时要盘活存量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需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来进行管理。
还要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同时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还要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含:有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名单(这里包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还有补贴标准以及具体金额等。在这些内容当中,公益性岗位补贴需要公开公益性岗位的名称、设立该岗位的单位、被安置的人员名单以及享受补贴的时间等。而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当在发放之前在校内进行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构建用人单位、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虚报、冒领、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补助的行为,要责令其退回。同时,应依法将这些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进行惩戒。倘若涉及犯罪,要依法将相关情况移送司法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样是“谁使用、谁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他们若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那些疏于管理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会相应地扣减它们下一年度的就业补助资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会取消这些地方下一年度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且还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能来承担。各市县的财政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来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且与本办法不相符,那么以国家新规定作为依据。在此之前,有关政策文件中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就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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