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布住房租赁市场新规,20项措施助力租购并举政策实施
安徽财经网报道:近期,合肥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包含有 20 项不同的措施。承租人能够依据合肥市租赁平台的备案信息去办理居住证,并且按照住房租赁试点的相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出租房内
《通知》表明,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方式进行了调整,变为价高者得且在达到最高限价时转为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需做到相对集中,要成幢连片且整体建设,是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的,倘若不足一单元或一层,就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进行布置。同时,不得设置分割性和限制性的边界围护,并且要与可售商品住房共同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权属清晰时,可按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且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不会改变。
合肥市各产业园区内,依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后,能够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从 7%提升至 15%。其中增加的用地部分主要用于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这些住房将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并且其用地性质不能改变,也不能进行转让和分割抵押。
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能够且只能够被隔断成一间房间用于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之后用于出租的空间需采用轻质不燃材料进行固定围护,要具备直接采光以及自然通风的条件,同时不能影响人员的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并且单间房屋不能租住 2 人(包含 2 人)以上。
承租人
合肥市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其租期处于本通知有效期内。同时,该住房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了网签备案,并且如实登记了相关信息。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相关事宜后,税收按照综合征收率 0%进行征收。出租人能够凭借备案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通知》规定,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按 4%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要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这一情况。同时,对于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也要比照适用这一政策。
承租人能够依据合肥市租赁平台的备案信息去办理居住证,并且按照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的相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以及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合肥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中,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额度提升到 12000 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加起来提高到 24000 元。
住房租赁企业
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若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就必须事先获得原始房东的书面同意。并且,对于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贷款内容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承租人的贷款知情权,要提前将相关情况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若确有贷款需求,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缴纳频率保持一致。
住房租赁企业不能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来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能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住房租赁企业不能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能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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