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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菊诉上海松江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要点分析

时间:2025-02-04作者:admin分类:人力资源浏览:237评论:0

Chen Shanju拒绝接受上海Songjiang District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真相摘要】

住在该单位的员工在设备单位的浴室浴室中被杀,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边界相对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时间伤害确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三个要素的判断应主要考虑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

“由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将“由于其工作职责造成的暴力奉献”应被理解为暴力伤害。本质

“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工作”是指雇员根据法律和法规,单位规则和法规或罪魁祸首完成工作的准备或遵循交易。如果员工工作没有必要的沐浴部分,并且没有相关的法规将洗澡作为下面的交易,那么沐浴不是“结束工作”。

原告:Chen Shanju,女性,33岁,汉族,居住在Anhui省Chaohu市Huanfeng Town的Huanfeng Town的小村村。被告:上海Songjiang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上海桑吉安格区的隆格尔东路。

法律代表:Xu Chun,董事。

第三人称:上海劳工和贸易有限公司。住宅区:上海Songjiang区Songjie Road。

法律代表:Laulimin,总经理。

原告Chen Shanju通过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人力资源和Songjiang地区的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为Songjiang District的个人保险局),并提起诉讼。

原告Chen Shanju说:2009年7月15日,原告的丈夫和案件的受害者Chen Tonglin,在上海Shen Labor Trading Co.,Ltd.的第三人称期间被同事Zhang Haosheng杀死称为申旺公司)。本质因为事故发生在工作区域,而陈·汤林(Chen Tonglin)值班,因此陈·汤林(Chen Tonglin)的死亡应被确定为工伤。同时,作为雇主的董事陈·汤林(Chen Tonglin)通常居住在工厂中,并在晚上负责护理工厂区域和客户的选择。事件发生之前,陈·汤林(Chen Tonglin)刚刚为客户处理了货物,因此当陈·汤林(Chen Tonglin)被杀时,他正在工作时间,他的死亡与《保险保险法规》第14条一致。 Chen Tonglin的妻子,原告Chen Shanju向被告的Songjiang地区人民保险局提交了一份劳动伤害申请,但雇主逃避了法律责任,并将该地块隐藏在Songjiang District的Pennel and Insurance Bureau中。 )第2979号词确定的具体行为。陈香朱(Chen Shanju)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行政重新审议(以下称为上海市政人民保险局)。 2011年1月6日,上海市政人民保险局将其交付给了陈香朱(Chen Shanju)到上海人民社会协议[2010年]第157号行政重新审议决定,维持原始决定。因此,Chen Shanju起诉法院,要求撤销Songjiang区人类保险局的劳动伤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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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江地区人民保险局辩称,(1)它制作了桑吉安格人民社会事务的特定行政行为程序(2010年)第2979号。2010年7月120日,原告陈香朱向他提出,在15小时时提出2009年7月15日,第三人老挝公司的雇员张·霍钦(Zhang Haocheng)在陈·汤林(Chen Tonglin)的夜晚杀害了陈·汤林(Chen Tonglin),并在夜间问陈·汤林(Chen Tonglin)去世。确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法规”的第18条,对陈香朱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7月15日,Songjiang人民社会认可(2010年)第2979号“接受通知”并发送了。它到达了Shenwan Company和Chen Shanju。经过审查后,发现陈·汤林(Chen Tonglin)的死亡不属于劳动伤害的范围。 2010年9月2日,发出了一份劳动证。采取特定行政诉讼的事实是明确的,法律是正确的。经过调查后,陈·汤林(Chen Tonglin)是申旺公司(Shenwan Company)的经理。房间和住宿在单位中。 2009年7月15日,21:00,陈·汤林(Chen Tonglin)在单位浴室被员工张霍(Zhang Hao)杀死。根据“有关伤害保险法规”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陈·汤林(Chen Tonglin)的结论是,他没有确定,也不认为这是工伤,并要求法院维护法院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方沉劳公司表示,原告陈香朱(Chen Shanju)不同意,并同意被告的桑吉安格地区人民保险局的意见,要求根据法律维护。

上海宋江地区人民法院的第一个实例说,原告陈香朱和陈·汤林是夫妻。 Chen Tonglin是第三人称Shenwu Company的经理,并留在Shenwu Company。 2009年6月,沉旺公司的雇员陈·汤林(Chen Tonglin)和张·霍昌(Zhang Haocheng)由于琐事而发生冲突。 6月底的一个晚上,Chen Tonglin打电话给Shenwan Company的另外两名雇员,向Hang Haocheng的宿舍拍打并拍打张Haocheng。张·霍钦(Zhang Haocheng)为此感到愤慨,并等待了报复的机会。同年7月15日21:00,张·霍钦(Zhang Haocheng)利用陈·汤林(Chen Tonglin)在工厂浴室里洗个澡,刺伤了陈·汤林(Chen Tonglin)的左肚皮,左胸部等,并导致陈·汤林(Chen Tonglin)死亡。

2010年7月12日,原告Chen Shanju向被告Songjiang区人类保护局提交了劳动伤害身份的申请。在7月15日接受调查后,被告被接受后,Songjiang人民协会认可(2010年),第2979号“识别劳动伤害”是在同年9月2日进行的。受害者与其工作表现的责任有关。这种情况不符合有关伤害保险的第14条和第15条。因此,发现Chen Tonglin的死亡不属于,也不属于同样的伤害。 Chen Shanju不满意并申请重新考虑。同年12月31日,上海市政人民保险局使上海人民的社会事务可重视决定[2010年]第157号“行政重新审议决定”,该决定保持了PICC PICC保险局的行政行为。 Chen Shanju拒绝接受并起诉法院。

案件的第一个情况的重点是:由于个人不满,该单位雇主的经理在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被杀,如果将他们确定为劳动伤害。

上海宋江区人民法院的第一个实例认为,根据州议会的“劳动伤害保险法规”的第5条,被告的桑吉安格地区人力保险局具有工作伤害的权力。原告Chen Shanju认为Chen Tonglin刚刚在杀害之前为客户的客户处理了货物。第三人称老挝公司的雇员张·霍钦(Zhang Haocheng)因陈·汤林(Chen Tonglin)的管理而杀死了他。杀戮应该是劳动伤。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14(3)条的第14(3)条,如果因其工作职责而造成的暴力行为,则应将其确定为劳动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陈·汤林(Chen Tonglin)在晚上21:00洗澡时被杀,由于他的工作责任而没有被杀。 Essence Chen Shanju在被陈·汤林(Chen Tonglin)杀害并为客户处理货物之前,在值班单位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它,他不会根据法律接受。从此案看,宋江区个人保险局提出的事实显然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他们的权力的劳动伤害确定很明显。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应根据法律维护程序。

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海的宋江地区人民法院被判刑如下:2011年3月16日:

维持被告Songjiang地区人民保险局(2010)的特定行政行为(2010年)。

案件接受费为50元,由原告陈香朱(已经支付)承担。

Chen Shanju向上海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上海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第二个实例法院撤销原始判决并在其原始审判中支持诉讼。

上诉人Chen Shanju的吸引力是:Songjiang区Songjiang区拟人化的主要证据是第三方Shenwu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声明,但该公司与此案的结果有着良好的关系。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的声明不是真实和客观的。受害人陈·汤林(Chen Tonglin)是申旺(Shenwan)公司的经理,没有时间下班。陈·汤林(Chen Tonglin)居住在工厂地区。陈·汤林(Chen Tonglin)负责开门,工厂的钥匙位于陈·汤林(Chen Tonglin)。当陈·汤林(Chen Tonglin)被杀时,他也处于工厂区域的尽头,因此他遵守了“劳动伤害保险法规”第14条。最初的判决确定事实是错误的。

宋江地区人民人保险局的被上诉人回答说,调查与确定刑事判决的事实是一致的。陈·汤林(Chen Tonglin)被杀,不是由履行工作的职责造成的。陈·汤林(Chen Tonglin)的去世不符合“保险保险法规”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他没有确定并且没有被视为造成伤害,这是不合适的。第一案的判决确定事实是明确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第二案的法院要求原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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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沉劳公司回答说,他同意了被上诉人宋江地区保险局的意见。第一案的判决确定事实是明确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第二案的法院要求原始判决。

在上海第二次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判后,确认了审查的事实。

在此案的第二次审判中,争端的重点仍然是:由于个人不满,该部门的雇主的经理在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被杀。

上海第一次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判裁定,上诉人宋江地区人类保险局有权使行政行为被投诉。江宗和陈方方的调查记录的证据证明了江外和陈方库(Chen fangkun)被提交给法院的法院,可以证明对方,(2010年)上海第一号刑事判决刑事刑事判决,这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表明这一事实表明这一事实表明这一事实是工作伤害的行政行为取决于行政行为。根据“有关劳动伤害保险的法规”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桑吉安格地区人民保险局确定了陈·汤林(Chen Tonglin)的死亡,该死亡并不属于,也不关注移民受伤。不当。法院的论点是,法院对法院法院对刑事判决的刑事判决的意见,对上海上海第一中学的第15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2009年6月,陈·汤林(Chen Tonglin)与那些矛盾的工厂的Zhang Haocheng在同年6月底有一个矛盾,Chen Tonglin叫Xia Lunjun和Wang Lianying到Zhang Haocheng的宿舍Haocheng对此感到不满,并在同一年7月15日21:00等待机会进行报复。公司,导致陈·汤林(Chen Tonglin)因右心室和主动脉破裂引起的失血而死亡。工作偶然受到伤害。员工本身就可以工作,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则和法规或商定的做法,员工做准备或遵循 - 事务以完成工作。在随后的交易之后,洗澡不符合“结束工作”的情况。

陈·汤林(Chen Tonglin)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中没有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的伤害。 “由于工作的履行,奉献暴力的奉献”应被理解为由于员工表现履行职责而导致的暴力损害行为,而不是仅仅了解在员工履行职责的工作中发生的暴力伤害。 Chen Tonglin是Shenwan Company的Glass Products工厂的主任,是他的工作责任。如果张·霍钦(Zhang Haocheng)因为不服从陈·汤林(Chen Tonglin)的管理而杀死了陈·汤林(Chen Tonglin),那么他应该属于工作的原因。但是,根据发现的事实,陈·汤林(Chen Tonglin)与张·霍钦(Zhang Haocheng)矛盾,因为这是琐事,他拍了拍张·霍昌(Zhang Haocheng)。张·霍钦(Zhang Haocheng)讨厌这个等待陈·汤林(Chen Tonglin)杀死陈·汤林(Chen Tonglin)。该判决还证实,陈·汤林(Chen Tonglin)因他与张·霍钦(Zhang Haocheng)的个人不满而被杀。可以看出,尽管Chen Tonglin的死是暴力的结果,但与他的工作表现没有因果关系。

员工在单位浴室被杀死。雇主或雇主无法避免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力义务。因此,如果将这种情况确定为劳动伤害,则改善了雇主的安全关注义务的标准。基于此,陈·汤林(Chen Tonglin)在浴室中被杀害,该浴室与“有关工伤保险法规”的第14条一致。上诉人Chen Shanju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他在此案中所说的事实以及该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以及该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因此,Chen Shanju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它。急案法院认为,维持劳动伤害并不是不当的,应根据法律维持。

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61(1)条的规定,上海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11年6月15日被判刑。

拒绝上诉并维持原始判决。

上诉案的接受是5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Chen Shanju(付费)承担。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