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恶意欠薪典型案例,2020-2024年审结6200余件案件
中新网1月22日电 据最高法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例。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治理力度,强化司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0年至2024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6200余件。
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劳动者都能顺利拿到劳动报酬,工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用人单位和个人拖欠劳动、甚至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依然存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把工作相关工作做深做深。 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5起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整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治理联动,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建筑行业恶意工资现象较多,且往往涉及工人数量较多,而大量的工人返工一直是工资治理的重点领域。处理此类拒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力量,确保“三个作用”有机统一。案例1“任某拒付劳动报酬案”、“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案”较为常见。为司法鉴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缴纳义务,实现劳动“双赢”。维权和当地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权益。为了促使业主尽快缴纳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减少减少劳动报酬,免除处罚。准确把握拒付劳动报酬的附条件处罚条件,是全面贯彻刑事政策相适应原则、罪责原则和罪责原则的内在要求。案例2“某案公司、冯某拒付劳动报酬案”,人民法院对一审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被告单位作出一审宣判。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惩治和震慑恶意欠薪;案例四“翁某拒付劳动报酬”,工资金额和人数相对较少,无严重后果,公诉前已支付,起诉前已支付清朝演员报酬,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处罚,体现了“宽”的“宽”一面,引导行为人尽快履行缴费义务,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高质量试点服务推动实质解决、高质量发展。加强职工权益保护,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畅通酷刑,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工资矛盾实质性解决,对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执行领域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真正做到追究损失、践踏劳动者权益。在“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告单位适用缓刑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加强拖欠工资管理,完善衔接衔接,促进优化民生在营商环境保障底线以下加强引导,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
依法惩治恶意欠款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任某拒付劳动报酬——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工资
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付劳动报酬——依法处罚恶意拖欠单位
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重刑执行领域恶意欠款罪
案例四:翁某拒付劳动报酬——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案例5:某旅游公司与王某拒付劳动报酬——助长拖欠工资矛盾
案例一
任某拒付劳动报酬——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工资
【基本案例】
2021年8月,被告任仁在新疆某建筑工业公司承接商用车市场玻璃幕墙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向任某划拨了910万余元。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清单的方法,将应支付的工资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费用。截至2022年1月,任某欠13名农民工共计30万余元,导致多名民工集体欠薪。
2022年1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十二师社会事务局)接到赵某、班某的投诉,立即调取证据材料,与各方会面。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后已依法立案。同月29日,十二司、社会局责令被告缴纳全额工资,被告拒接电话并躲藏,逾期未缴纳。另查明,截至2024年2月28日,任某已向13名受害人支付了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判定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平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采用伪造农民工工资的方法,将其所用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逃避其劳动报酬。工人通过逃避劳动报酬。金额很大。责令政府有关部门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足额缴纳劳动报酬等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建筑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稳定就业能力、增加就业岗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领域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社会反映强烈。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拒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制作虚假工资登记册,挪用农民工工资,并拒绝接听电话,躲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中。薪酬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为后续侦查、起诉、审判奠定了良好基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效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及时化解化解矛盾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2
某信息公司与冯某拒付劳动报酬——依法惩处恶意拖欠单位
【基本案例】
被告冯某系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全面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经营过程中,某信息公司欠赵某等4名员工欠款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有手机号码并潜逃。根据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开区社保局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了《劳保监督对话更正说明》 2023年9月7日,邮寄至冯某户籍地址,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和冯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付款。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定结果】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信息公司、被告冯某以逃逸方式逃避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很大。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考虑到某信息公司的情节,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坦白程度,对被告信息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信息公司共支付劳务报酬4万余元。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付劳动报酬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按照本解释相应的个人犯罪定罪标准,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给予处罚。
本案是单位拒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件。被告拒绝支付员工42万余元,直至裁判生效才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判处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被告人的劳动报酬。
案例二
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从严刑峻法领域恶意拖欠罪
【基本案例】
深圳某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劳动争议案件30余起,商务合同纠纷案件70余起。被告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股东。在实施上述案件过程中,邓某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为某试验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支付款项;上述方式转款234万余元。同时,2021年1月13日,执行法院向某试验公司下达财产令,邓某未如实申报上述转移资金。 2024年4月17日,邓某归案,当月支付工资8万余元,获得3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人谅解;相关劳动争议中的劳动报酬。
【判定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执行公司总经理,擅自决定转让公司财产,属于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力。 ,其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邓某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予以处罚。综合考虑,向家属支付了劳动报酬,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劳动报酬是民生的基本成本。按时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利。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和裁定,不仅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也依法损害民生权益。内部要求。
本案系依法处罚、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被告作为执行公司总经理,为了逃避公司执行义务,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众多职工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维护司法权威,有力捍卫民生权益,展现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的鲜明政策导向。
案例4
翁某拒付劳动报酬案——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基本案例】
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美食城。其经营期间,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他欠包括洪某在内的工人3.3万元。思利开具了欠款单,但从未支付。 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套房产。同月2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翁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了所欠劳动报酬,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2022年1月2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翁某提起公诉。
【判定结果】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翁某有能力在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政府相关部门已责令缴纳,不缴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翁某投案自首,认罪并认罪并处罚。公诉前,他支付了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了受害人的理解。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为了促使行为人尽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付劳动报酬劳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6款)相应赔偿责任可适用的处罚将进一步区分。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依法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全面准确落实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宽、严,刑则有罪。
本案是一起对被告依法从宽处罚的劳动补偿案件。被告人拖欠工资的数额和次数超过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受害者也得到了原谅。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某旅游公司与王某拒付劳动报酬——推动拖欠工资矛盾得到实质性解决
【基本案例】
被告人王某系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共拖欠赖某等人的劳动报酬41万余元。接到工人投诉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于11月25日通知某旅游公司派员前往指定地点, 2022年解决问题。没有司法协调。同年12月7日,曹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报酬。公司仍未付款; 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通报,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支付劳动报酬5万元。 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未获得全额赔付。
【判定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通过逃亡的方式逃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很大。赔偿罪;被告人王某所在公司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其行为也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某旅游公司、王某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宣判一审前所欠劳动报酬全额,并处罚金被告某旅游公司罚款4万元;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酷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拖欠矛盾实质性解决,对不断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感具有重要意义、务实服务保障,确保高质量发展。本质
该案是实质性解决欠款矛盾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了职责。庭审中,他们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对被告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企业恢复运营,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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