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详解:重大疾病、失业、退休等八种情况适用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造、大修自有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低保户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当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开颅手术及颅内肿瘤切除术、九严重疾病,包括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住院)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者。
(7)退休。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的;
2、非本市户籍的职工离开本市且退出时未就业的;
3、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罪犯的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九)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依法在本市租赁住房自住的职工(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房产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存入资金账户。
第八条 住房产权的职工、配偶或者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前,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提款。
提取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房屋共有权。产权证书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提取人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提供以下合法有效证明。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登记确认表)和不低于规定的首付凭证占采购总价的比例。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筹集资金建房的,须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单位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以及集资建房参与人员的详细名单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
4、购买单位所有的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销售收据批准文件和单位销售公有住房并有批准签字的明细清单。
5、如购买现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增值税)、交易费等文件。
(二)建设自住住房,市区应提供市级(县级以上为县级)规划用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建设费等有效证明。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在村庄、乡镇建设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利用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以及房屋建筑许可证成本。
(3)对自住房屋进行装修、大修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建议装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察意见书》或大修,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
(4)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如果缴纳商品房租金,需提供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及本人填写的证明。确认《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申请表》。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必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
(七)员工本人或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医院确诊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户口簿及相关家庭关系证明;近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收费清单及出院小结。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业务;偿还组合贷款,您需要贷款合同和贷款部分的贷款说明;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今后只需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每年即可提取一次贷款。
(九)员工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批准文件或者退休证明。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的退出条件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户口簿;外地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城的,须提供原地户籍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市级以上劳动关系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民政等政府部门能够证明其与死亡有关的。员工关系证明;继承 如果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须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职工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确认其继承或者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权利,或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自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最后一次有效建筑证明材料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自住房屋的翻新或大修。 、拆迁安置等各类房屋,自上次签发有效购房证明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一次性退出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如果支付了租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改制、破产、原单位被查封的企业职工,由原产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核实并出具退出证明。
提取工艺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凭证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营业服务网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提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由提取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单元;个人取款,金额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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