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案件频发: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与法律责任解析
1. 检索结论
1、近年来,各地私刻公章案件频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大了对雕刻行业的管理力度。但仍有一些人为了谋取某种利益或单纯为了图方便而私刻印章。消息公布后,甚至有人借口说“不会用印章做违法的事”,态度若无其事。查找有效案例也提醒广大公众,私刻印章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进行了伪造,就构成本罪,即立即处罚。这种犯罪无需特定的结果即可被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即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3、从本罪的构成来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伪造行为。伪造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印章。该印章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是其他单位甚至个人的印章的,不按本罪处罚。
4、构成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伪造。非伪造,行为人有涂改、买卖、毁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的,不依照本罪处罚。 。
5、从笔者检索的2019年至2020年合肥市生效的该罪刑事判决案件来看,案件数量较多,该罪的定罪门槛不高,不少犯罪人尚不知情。他们在犯罪时的行为。如果您已涉嫌犯罪,应加大该犯罪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
六、法院对案例10的认定,解释了是否存在“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主观条件,用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本罪的构成。值得研究。
2. 检索目的
针对合肥地区各级法院“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我们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类似案件进行了检索,以了解该罪行的刑期和案件数量。
3、搜索关键词
原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收费: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年份:2019、2020
4. 检索案例
1、一审判决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原审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91行初261号
案件事实:被告徐某某原系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经理,2017年下半年,被告徐某某未能按时偿还所欠戴某的借款因个人承担的项目,戴某要求徐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徐某某私刻假印章“安徽建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徐某在给戴某的欠条和结算单上加盖了安徽建源质检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的假印章,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随后,戴某将徐某、安徽建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安徽建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欠条及和解单上的“安徽建源质检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印章与“安徽建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安徽建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未加盖同样印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朱某文、荣某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91行初419号
案件事实:2017年7月、8月,因安徽中路嘉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嘉宝公司)无资金赎回该公司存入银行和安徽国元的购车款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证就是检索车辆证。中路嘉宝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朱某文指使该公司会计被告人荣某伟伪造“广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印章”印章。随后,朱某文安排他人私印了23张盖有伪造的“广州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的汽车合格证,并从安徽国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换取了部分正品汽车合格证。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文、荣某伟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荣某伟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文、荣某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赶到办案。回到案情后,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朱某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被告人荣某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顾、胡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刑事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11行初330号
案情:被告人胡某江为了给同事李二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省事,找到了被告人顾某。为了牟利,顾某按照胡某江的要求做了两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的印章交给了胡某江,胡某江用这两个印章制作了李某2的《收入证明》和李某2的《情况说明》,并交给了李某2,并李某2人将其交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事宜,经鉴定,盖有“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的印章。上述《收入证明》和《情况说明》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印章未加盖同一印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胡江共同伪造、使用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于口供;胡某江主动来到案件现场,并在被带到案件现场后能够如实供述,属于自首的表现,并取得了谅解。两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采纳。
判决结果:1、被告人顾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被告人胡某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4、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11行初916号
案件事实: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为了办理其公司账务及其他业务发展,通过经营广告公司的彭某伪造了深圳市微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被告人李某还利用他人伪造了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查获伪造印章7枚。 。其中“深圳市微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份《分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各一份都是假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使用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接受了处罚,并表示悔罪。因此,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1、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5、一审刑事判决吴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原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0104行初788号
案件事实:2018年2月,安徽同飞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宁国市临港生态产业园电梯采购合同综合配套施工PPT项目。合同规定,乙方获得预付款的前提是提供由甲方为受益人的国有保险公司出具的与甲方预付款金额相同的保函。被告吴某某作为安徽同飞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为尽快取得预付款,向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作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他伪造了公司印章,盖在保函上。向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函,经鉴定,加盖“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吴某某向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了另一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检方的指控成立。案发后,吴某某接到电话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一审判决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原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04行初185号
案件事实:2017年6月,丁某中标安徽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一项目(经营地址位于蜀山区靖港路拓基广场B栋8楼)合肥市太阳区(以下简称:太阳公司)的渠道、涵洞、道路工程项目后来移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施工。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向业主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找人伪造印有“安徽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印章。并在多份付款申请表上盖章。向业主提交工程付款材料。 2017年12月1日,业主根据王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将项目资金1197155元转入泰阳公司银行账户,泰阳公司随后向王某某支付92406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安徽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在多份文件上盖章申请拨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有罪。这是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韩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刑事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04行初520号
案情:被告人韩某某为方便办理保险费结算,伪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印章。 (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合同变更申请表上加盖伪造的“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印章; 2018年2月2日,为向合肥国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和“联合公司”)提出收回预收保险费的请求,韩某出具付款授权书委托书上写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义,并加盖了伪造的“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印章,并在相关材料上盖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前来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投降、初犯等意见,应当采纳。
判决结果:1、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八、戴某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04行初448号
案情:2013年5月,被告人戴某强为承接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205”国道马鞍山段改建工程,找人伪造印章印有“合肥祥瑞交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简称“祥瑞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印章及私章)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盖有“张”字样(祥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戴某强顺利取得了该项目的施工资质。
2014年12月,被告戴某强无力偿还陶某借款140万元及欠款51万元。陶某要求戴某强为借款及欠款提供担保。随后,戴某强将上述伪造的祥瑞公司印章加盖在其此前向陶某开具的欠条及欠条上,以祥瑞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祥瑞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任命戴某强为该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8月5日,陶某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戴某强偿还贷款140万元及利息,并向祥瑞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担保无效。未裁定祥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强伪造了合肥翔瑞交通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欠条、收据上盖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受到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有罪。这是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戴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九、陈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04行初24号
案情:戴某与陈某相互认识。 2016年10月,被告陈某某谎称肥东县措镇镇龙栖地湿地公园榆林度假村项目可由戴某某承包。 2016年10月27日,陈某某在本市蜀山区某小区3号楼303室的住所与戴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合肥榆林度假村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加盖了伪造的“B”字样。公司合同章”,并向戴某收取押金50万元。由于项目无法履行,陈某向戴某承认自己对戴某进行了欺骗,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多次转账归还戴某共计50万元。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陈某、戴某签署的《合肥榆林度假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盖的“B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合同上的“B公司合同专用章”不符。样本。盖有印章。随后,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财产。成立合同诈骗罪,首先要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的,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财物无法返还; 2、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以避免资金返还; 3. 隐匿或销毁账户以避免资金返还; 4、明知合同条件未履行,骗取他人资金而不返还; 5、隐瞒合同标的物已出售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且不退还所收货款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 7、收到对方货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放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无法返还;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导致无法退回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财物,且不能返还的行为。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财物后不返还或者返还的事实。
综上分析,结合本案事实,被告陈某、戴某此前曾就建筑装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合作。 2016年10月,陈某谎称拥有一个可以由戴某2承包的项目,欺骗戴某2支付了定金50万元,该押金将用于后续偿还和缴纳其他项目的保证金,且证据显示,其次月起开始偿还Dai 2,截至2017年8月,陈某已偿还人民币50万元,不涉及使用欺骗手段按照上述规定。财产取得后不返还或者返还的情形。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诈骗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将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当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 检索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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