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重启商转公贷款业务,12月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12月30日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企对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计划重启全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企贷”)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实际利用率在各地区发生变化。一些城市从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角度出发,陆续推出“企改公”业务。目前,除合肥外,我省也陆续推出了“企业对公众”贷款业务。全市个人贷款利率呈现逐月下降趋势。截至2024年11月末,全市个人贷款率(含省直贷款)89.64%,其中市中心93.68%,省级76.38%,达到省住建厅数据——农村发展《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 49号文)规定了可承接“企转公”的个人贷款利率90%的标准线,资金流动性风险开始好转,具备了恢复“公转”的条件企业对公众”贷款业务已得到满足。
存款人应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企业对公”贷款,该银行是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支持企业对公”业务的受托银行。实施“企转公”,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购房家庭的贷款利息支出,降低购房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储户。
申请“企业对公”贷款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对公”贷款可先还后贷,或贷转贷。这两种方法的贷款处理和支付流程也有很大不同。
如果申请人选择先还款后借款的方式,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在原商业银行结清商业贷款。本人则解除原贷款抵押,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发放“企业对公众”贷款;如果选择贷款偿还方式,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第二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企转公”贷款。 “公开”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商业贷款余额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用自筹资金清偿商业贷款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企业对公”贷款除金额、期限、利率外,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原来的商业贷款。借款人采用“贷对贷”方式申请企业对公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扣除2个月本金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具体根据经商业贷款银行批准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对公众”贷款。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第一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限适时公布;个人贷款利率高于95%时,暂停“企业对公”贷款业务,接受申请并通过官网公告。
由于此项政策提前出台有利于支持储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9日。欢迎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反馈方式: 1、传真号码:按揭办(0551)62630410; 2、邮箱:hfgjjfz@126.com; 3、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7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办。
政策解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企转公”业务?
答:我市“企转公”业务将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计划分批办理。广大储户可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第一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将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限将适时公布。
(二)“公转公”业务何时暂停?
答:个人贷款利率高于95%时,暂停受理“企业对公”贷款业务。暂停时,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三)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是否需要原商业贷款银行批准?
答:原商业贷款银行需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四)我的房屋是向开发商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尚未办理房产证。我可以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业务吗?
答:不可能。对于“企业转公”贷款住房,需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且权属清晰,即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申请“企改公”贷款是否需要首次购房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是的。 “企业对公”贷款的房屋为该地区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将通过房地产部门规定的区域住房检查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进行核查。
(六)本人在庐阳区拥有两套房子,家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我可以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吗?
答:“企业对公”贷款的房子是该地区的第一套房子。您在庐阳区已有两套房子,不符合规定。
(七)本人在庐阳区只有一套住房,全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可以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吗?
答:“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人姓氏需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符合规定。
(八)办理“企业对公”贷款业务时,对房屋产权和抵押条件有何要求?
答:“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房产证且权属清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的抵押权人只是原商业贷款银行,没有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九)逾期商业贷款能否申请“企业对公”贷款业务?
答:不。
(十)个人信用不良的人可以申请“企业对公”贷款业务吗?
答:不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信用报告符合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的规定。
(十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中的商业贷款部分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
(十二)“企业转公”有哪些办理方式?
答:1、先还款,后借。您需要向原商业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贷款还款方式。您需要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并办理第二抵押登记手续后,将“企业对公”贷款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偿还商业贷款余额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用自筹资金清偿商业贷款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十三)中心目前委托贷款合作银行有哪些?如果不是中心委托贷款合作银行,可以申请“企转公”吗?
答:目前中心合作的委托贷款银行有19家,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科创银行等。科技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银行杭州;非中央委托贷款合作银行的,申请人可按照“先还款、后贷款”的模式自筹资金办理“企转”业务。
(十四)如果我目前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企业对公”业务?
答:凡在本市缴纳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支持。
(十五)如果我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业务,金额和期限是如何约定的?
答: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贷款。借款人采用“贷对贷”方式申请企业对公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扣除2个月本金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具体根据经商业贷款银行批准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和报客户端-和报全媒体记者 余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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