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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01-06作者:admin分类:人力资源浏览:194评论: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局,市局各有关司室、各局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直接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住房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佛山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经营范围:

(一)建设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分为建筑业和劳务业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定点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装备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装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公司、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吊装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市场化机构建设单位。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推行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管理,对其市场行为和诚信信息实施日常收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收集、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应在佛山市建筑业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上按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诚信信息收集。对建设单位实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公开信息。诚信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诚信管理平台中。

同一建筑业企业有能力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的,必须分类完成诚信信息采集。本市企业须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报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外地企业须填报、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相关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归集和注销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城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信息齐全且录入信息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自企业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佛山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的,应当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诚信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诚信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承包商、总承包商依法发包、分包工程时,应当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询相关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

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将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最佳、最合适的承包伙伴的重要参考。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诚信信息系统查询建设或者参与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监管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建筑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记录在诚信管理平台上,督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选拔各类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时,应当从诚信管理平台征集录入的人员中选拔。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对中标项目人员信息,锁定申请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确认后,可以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解锁:

(一)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已上传;

(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并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理暂停手续,建设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分包工程已实际竣工并经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确认,分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未竣工但实际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建设单位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

(五)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 《目标绩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参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对创建结对帮扶项目典型表现突出并被通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附件2企业积分加分标准和《工作指引》给予诚信加分。附件 8.

建筑行业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等方面获得表彰的,可按照企业积分加分申请诚信人员加分标准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4。奖励积分。区级批准的,向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上批准的,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

建筑业企业加分有关事项,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或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区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加分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加分权限。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违规行为的,分别按照附件3企业扣分标准和附件5人员扣分标准扣减诚信分。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并予以处罚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扣诚信分;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扣分。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查处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扣诚信分。 。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体牵头单位,应当带领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的,将在诚信管理平台上予以曝光、公示;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区相关扣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违规扣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暂停扣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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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诚信加分和扣分均具有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原有的积分奖励积分和抵扣积分将自动失效。不良行为、违规行为公示期满的,诚信管理平台将不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应每年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并更新附件七《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企业承接工程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合同相关工程信息同步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作为工程合同承包商,应当诚信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中反映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诚信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诚信管理平台将不定期推送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保障的重要文件。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考勤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动态检查、专项检查、群体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企业不良、违规行为按照附件3企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违规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件或者相关文件认定,扣分时间以相关文件出具日期为准:

(一)生效的司法判决书、仲裁文件;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件;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者通知文件;

(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违规行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扣分信息,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会及时通知预扣积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或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做出决定的发展。申诉时限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预扣分申诉期满或申诉不成立,扣分将正式生效。

企业(个人)对预积分加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预积分奖励信息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若预积分公示期满或申诉不成立,加分将正式生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预扣分、被列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预加分等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投诉人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章 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对已采集诚信信息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综合诚信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诚信综合评价以建筑业企业诚信动态得分为依据。企业首次采集诚信信息后的基准分数为100分。被注销企业重新采集诚信信息后的基准分数为注销前的分数。

诚信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评价体系。诚信管理平台根据建筑行业企业动态诚信评分,自动评估企业诚信等级,并进行同类别诚信排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按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等级标准(附件6)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类注册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诚信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积分加分标准(附表4)和扣分标准(附表5)。

各类注册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诚信评分初始为100分。已注销人员重新采集诚信信息后,其基础分数为注销前的分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检查频次,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激励措施;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可在施工许可申请阶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告知承诺制度办理相关事宜;

(二)B级诚信企业应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检查频次;

(三)诚信等级C级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D级诚信企业是重点关注对象,各级住建部门要适当增加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

(五)诚信E级企业是诚信不合格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查频次。同时,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和处罚措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建筑行业协会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相关评价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评价方案未报送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能进行诚信积分奖励;已实施诚信加分的,应当取消相关加分。对涉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评审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本市,并取消相关奖励积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甲级,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2)同一项目工程3个月内(自第一次扣分时间起)诚信积分累计超过50分的,期限为3至6个月;

(三)同一工程项目自首次发出停工整顿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因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局部停工整顿累计2次以上,或者累计5次以上由于其他问题,更多的部分停产和整改被下令。期限为3至6个月;

(四)其他不良或者不正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上述情形经全市累计认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其他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或者认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处理文件、生效的司法文书、仲裁文件应当予以查处:占上风。除第一种情况(一)外,其他情况,由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列入不合格企业名单,并确定期限:

(一)诚信综合评价为E级;

(二)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死亡的,期限为6年;至 12 个月;

(三)采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的,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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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串通投标、借用资质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3年以上2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6个月;

(五)伪造或者出具虚假建筑市场数据、报告或者评价结论的,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六)司法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建设总承包商拖欠分包商或者材料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单位的工程款,并且拒绝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所规定的义务的;裁决、仲裁文件的期限为3至6个月。 ;

(七)拒不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整改要求,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被人事主管部门视为违法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行政处罚的,期限为3~6个月;

(八)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单独账户管理制度,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实行姓名制,或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期3至6个月;

(九)在本市范围内,因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整顿3次以上或者因其他问题责令停工整顿4次以上的,限期为3至6个月;

(十)拒不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执法调查,或者拒不执行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被认定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期间诚信等级自动降至E级,不再参与诚信排名。有效期满后,诚信管理平台将根据其动态诚信评分自动恢复相应的诚信等级,重新参与诚信排名。企业因上述情况(一)被列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且期间动态诚信评分达到E级评价标准及以上的,将重新评级。

除第一种情况(一)外,因其他情形被评定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且表现良好的,应当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级发展主管部门批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其锁定在诚信管理平台上:

(一)被判处停业整顿的;

(二)依法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失效的;

(四)连续一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五)诚信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建筑业企业锁定前,已中标、签约、在建项目可继续实施,并可正常办理施工申请、验收等后续手续;封城期间,建筑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企业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诚信不合格个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件应当予以查处:占上风:

(一)注册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动态诚信评分低于60分;

(二)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三)司法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责任工程项目为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并引发群众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时限为3日至12日。月;

(4)那些被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停止执业的人,为期3至12个月;

(5)那些受到住房和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的人的期限为3到12个月;

(6)如果公司实际上未能实际参与项目管理超过三次,则该期间为3到12个月;

(7)如果一个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提出其他非法行为,则时间限制为3到12个月。

负责被列为不合格的个人的工程项目或相关业务将负责其单位分配的相关人员。如果由于上述(1)的情况,个人被归类为不合格的完整性,并且在此期间,他/她的动态完整性得分达到了电子级别的评估标准或以上,则他/她将被重新评为。

第30条在各个层面上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这些措施的相关规定向个人分配责任。那些负责责任,渎职行为的人以​​及滥用权力的人应根据法律对行政管理负责。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并且涉嫌违反法律,则应根据法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这些措施中涉及数量的第31条,“上方”和“以下”包括实际数字。

第32条这些措施将于2025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最初的“ Foshan市政住房和城乡开发局有关发布建筑行业的诚信管理措施(2022修订版)的通知”(Foshan [2022] No. 41)同时被废除。

附件(单击下载):

1管理人员分配企业在foshan.doc的企业的要求

2企业奖励积分标准。

3企业点扣除标准。

注册从业者和经理的4个奖励积分标准。

注册从业者和经理的5点扣除标准。

6公司完整性的全面评估标准。

7公司完整性管理承诺信。

8诚信激励指南指导建筑行业的企业参与“数百个县,成千上万的城镇和数万个村庄的高质量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