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不符新标车辆设三年过渡期,最高罚款2万元
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最长三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且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人;组装、增设、改装电动自行车最高罚款2万元...
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
为加强源头管控,《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的,一律不予登记上路。对于新标准实施前已在使用且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装电动自行车,拆卸或更换限速器,安装引擎盖、车厢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以及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电动自行车和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条例(草案)》,生产者、销售者组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组装、改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行车经过改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组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
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
只能承载一个人
《条例(草案)》规定了交通、停车规则的制定。为规范驾驶规则,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拖曳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要驾驶电动自行车,您必须年满 16 岁。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个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得乘坐电动自行车载人。
《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停车的区域。禁止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影响交通的两侧区域和建筑物人口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乘客电梯。
规范和加强停车位建设
支持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在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支持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在充电设施配套规划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等建筑要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此外,还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区、充电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电池应避免在室内非集中充电站的地方充电。
素材来源丨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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