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解:产前连续参保7个月要求与备案报销指南
一、享受条件
交付前至少 7 个月在同一单位连续投保
两个要点:
1、保险必须在分娩前连续投保至少7个月,不含补缴月份;
2、这7个月需要在同一单位投保,而不是在不同单位总共投保7个月。
参见合肥人力资源网相关通知:关于合肥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流程
(1)本地出生
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后,应尽快持本人社保卡、《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 、结婚证、孕产妇健康手册。 》,直接选择指定生育医院进行出生登记。
费用报销:
经批准后,您可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无需索取发票报销。
生育津贴:
生育职工出院后次月(30日)月底后,可凭《挂号凭条》和身份证到凭条上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
关于更换医院:
因医院原因需要变更定点医院的,由医院医保办出具转院证明,到市社保服务中心三楼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的,需参保人亲自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请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二)异地分娩:
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前往丈夫工作单位或者返回父母一方居住地分娩等原因确需异地分娩的,必须填写《生育登记表》并持社会保障卡、生殖健康服务证明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三楼)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办理生育登记。
费用报销:
外地生育及产假期间出现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预支,并在出生后4个月内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申请人的社保卡、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健康服务证明或产假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剖腹产时,医院的术前小结或医院产单复印件还必须提供记录)、费用发票和费用详细清单;产前检查费用:孕产妇健康手册初诊记录、复诊记录复印件及发票原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生育津贴:
产后4个月内申报,待遇核定后次月(30日)月底凭《登记收据》及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每月规定的生育津贴卡片。
(三)异地紧急救治
参保职工发生紧急流产、紧急分娩、同时生育和流产并发症或异地并发症的,应在一周内向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报告(电话:0551-63536357,工作时间内)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
未按要求办理异地紧急流产或者紧急出生登记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职工紧急流产、异地紧急分娩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出现的并发症、合并症,参保职工须亲自垫付,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单位)并携带:
紧急异地流产:流产后1个月内,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表、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医疗紧急情况的,将在批准治疗后的下个月(30日)月底发放给付金。
异地紧急分娩:产后4个月内,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原件)、医疗详细清单费用、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经审核符合医疗紧急情况的,将在批准治疗后的次月(30日)月底发放给付金。
(4)局部流产
如果是本地流产,一定要带社保卡去医院。
流产后1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申报:
门诊堕胎:申请人的社保卡、堕胎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医院印章)、结婚证(及复印件)、《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住院人流:申请人的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费用发票(原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单元。
堕胎津贴标准:
3个月以下:1个月津贴;
3个月至7个月以下:1.5个月津贴;
7个月以上:3个月津贴
关于您可以享受堕胎福利的次数:
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限于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胎儿身体状况等原因流产、引产,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等;
(二)采取长效永久性避孕节育措施而意外怀孕并进行流产、引产的。
详情参见:女员工生产福利领取流程
(5) 宫外孕津贴申请
参保女职工可在宫外孕医疗终止后1个月内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请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宫外孕津贴。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银行卡后,以后需要通过银行代为发放生育保险待遇。若丢失或注销,请联系发卡银行,补卡时务必建立代理关系。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咨询热线:62667533、62690996。
三、生育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
除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外,女职工在三种情况下还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限,并额外发放2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是符合剖宫产医学指征的,额外领取半个月产假津贴;
三是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孩子,额外发放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因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津贴为5个月,剖宫产和多胞胎的时间另行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同时,对原符合晚育条件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荣誉证书》的,不再执行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
新政策执行时,合肥市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补贴发放标准的批复》(万人社秘[2016]96号)执行,即:
1.本条例施行前已生育,截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未满,按照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女职工规定,延长产假期间,应额外给予2天产假。每月生育津贴。
2、2016年1月16日前生育并享受延长产假2个月和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不得再享受额外1个月的晚育生育津贴和一胎荣誉证书。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将被扣除。
请参阅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相关通知: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
注意:
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过程中及“三类”内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品费和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材料费) 。
二、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与医疗事故有关的费用;
分娩前辅助生殖手术的费用;
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出国、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相关费用;
服刑期间发生的费用;
如果临床上无剖宫产指征而实施剖宫产,则分娩医疗费用将超过正常分娩的支付标准。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额内结算。即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的,按最高限额结算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相关规定:男职工失业配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
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合肥市男性职工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元,可凭生育医疗发票领取。妇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的,应当先向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报销。报销金额不足1000元的,生育保险最高可报销1000元。报销超过1000元的,男职工将不再领取医疗费补贴。 ;
护理假补贴:参保男职工的妻子为农业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给予男职工产假护理假补贴500元。 (其妻子为城镇户口,不享受护理假补贴)
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仅生育1个子女的,仍可获得《荣誉独生子女证》(具体请咨询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如果您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您将无法获得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书,因此没有护理假津贴。但如果您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分娩且符合条件,仍可以申请哺乳假津贴。
福利申报:产后4个月内申报。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妻子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明、费用结算发票以及填写《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所需提供的材料该表上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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