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追回180余万元维护劳动者权益
大众网记者刘乐、通讯员余代江报道
为进一步警示、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12月2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发布了5起拒付劳动报酬案件。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件。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件,涉及济南、枣庄、济宁、泰安、滨州5市,为113名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180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冬季治理拖欠工资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拖欠工资工作部署要求,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加强衔接行政与司法之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开展打击恶意拖欠工资集中行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严厉打击的强大威慑力关于恶意拖欠工资的问题。
拒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郑某某拒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郑某某拖欠莱芜区某项目工资。经查,郑某系该装修工程分包商,欠18名工人工资14.83万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示》后,郑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资并潜逃。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将郑某移送莱芜区公安局侦查。调查期间,郑某的家人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随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刘某、刘某拒付劳动报酬案
枣庄市、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称滕州市某工程承包商刘某、刘某拖欠工资。经查,刘某、刘某系该项目内墙粉刷工程承包商,拖欠39名工人工资63.75万元。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示》后,刘某、刘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资并潜逃。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将刘某、刘某移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期间,该项目总承包商向38名工人预支工资61.05万元,尚欠工人李某某工资2.7万元。随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与李某就拖欠工资达成支付协议。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刘某犯拒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苏某拒付劳动报酬案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兖州区某工厂设备安装项目钢结构安装办公室操作员苏某拖欠工资。经查,苏某系该厂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务承包商,拖欠19名工人工资18.79万元。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令整改决定书》后,苏某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资并潜逃。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罪将苏移送兖州区公安局侦查,兖州区人民检察院随后提起公诉。庭审期间,苏某支付了拖欠工资。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苏某犯拒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拒付劳动报酬案
泰安市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新泰市某小区建设工程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山东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新泰某小区精装修及地暖建设工程。姚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26名工人工资80.09万元。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示》后,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资,并存在调离的情况以及挪用工人工资。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将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移送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姚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仍欠工资7.3万元。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工程公司犯有拒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款5万元;姚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罚款5000元,责令山东某工程公司支付工人工资7.3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谢某某拒付劳动报酬案
滨州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称邹平市某工厂煤炭输送带安装工程承包商谢某某拖欠工资。经查,谢某系输煤带安装工程承包商,欠11名工人工资7.22万元后潜逃。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令改正指示》后,谢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资。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将谢某移送邹平市公安局侦查。谢某得知其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后,被邹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来,拖欠的工资也被支付了。随后,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