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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实效

时间:2024-12-11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342评论: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有效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成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2月19日,在蜀山区西苑街道西环中心社区垃圾集中处理站,市民在志愿者的指导下分类投放垃圾。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性,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向公众宣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生活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灯管、日用化学品、电池等。主要包括废旧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体温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和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易腐烂且含有机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其他餐厨垃圾等。主要是蔬菜、水果垃圾、腐肉、肉骨、蛋壳、畜禽内脏等。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禽类产品、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等。市场产生的蔬菜、水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强制进入轨道初期,街道(乡镇)应配备不少于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社区(网格)应配备至少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业人员;社区要配备300-500户每户配备2名辅导员和2名志愿者,辅导员培训后上岗。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居民垃圾分类投放习惯的逐步养成,在保证垃圾分类有效性的同时,可以逐步减少投放数量。

第二章 分级配送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让开发建设用地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配送点应当作为社区公益服务设施纳入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集中交付点竣工验收纳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未移交产权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配套建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原规划方案未体现配套建设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规划,并严格按照配套建设设置规划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二)区级住建部门根据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顺序,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具体清单,并通知相关开发建设单位报送及时报城管部门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和项目情况的轻重缓急,及时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方案。

(三)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交付前完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建设,影响合同约定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作出说明和承诺。当地政府限期完成建设。

第八条 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升级实施项目,计入改造费用。

第九条 现有居住区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改造实施,其费用列入区级财政支出;对列入2020年、2021年建设计划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市财政将按垃圾分类集中倾倒点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贴。

合肥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投资_合肥餐厨垃圾回收公司_合肥餐厨垃圾处理厂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非封闭社区、沿街店面、后巷、农村等开放场所设立分类收集点,探索上门等方式和措施。收藏。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相适应,并应符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次的要求。根据居住地、服务半径、日垃圾产生量等,综合考虑高层、多层、别墅等不同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不宜过密或过疏。原则上每300~500户设置1个,一般设置在建筑物之间。必须考虑风向,位置必须合理,以方便放置和收集。

(二)鼓励利用封闭式洁净室设立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点。倾倒点需建设封闭式框架结构垃圾房,地面硬化,通风、供电和给排水设施齐全,配备照明设施、洗手池、垃圾桶冲水池、监控设备、电子宣传屏和宣传栏等外观设计应与社区现有建筑风格相适应、因地制宜,面积约10-30平方米。

(三)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危险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项分类标准,根据垃圾实际产生量设置分类口,并按配备充足的垃圾桶,满足居民的需求。分类交付需求。有条件的可安装消毒除臭系统,配备管理室、储藏区等。

(4)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成后,逐步淘汰设置在社区道路、楼道入口处的垃圾桶,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点和其他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滨湖新区文明门虎域社区垃圾分类收集站。

第三章 源头削减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标注标识,并按规定回收。能够使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使用;不能使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使用。因技术、经济条件不适宜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肥市快递行业绿色包装标准,限制快递行业过度包装,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生物降解、可回收和环保的包装。通过以旧换新、回收网购配送包装、返还押金等方式,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餐饮、娱乐、旅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提醒、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条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提供塑料购物袋。鼓励零售企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事业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回收、资源化的办公用品,减少办公用品的消耗。一次性办公用品的消耗。

第十八条 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回收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分类收运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按照市、区两级责任和垃圾分类转运的要求,城市餐饮服务和单位餐饮产生的餐厨垃圾将由市招标公司上门收集,实行公共交通直运模式;生活厨余等厨余垃圾等垃圾在前端收集,运至中转站中转或直接运至终端处理厂处置。市级负责垃圾中转站至终端处理厂的分类运输。

各区政府负责对现有垃圾中转站进行改造升级或新建大型垃圾中转站,提高建筑物和设备的密封性能,有效治理恶臭和渗滤液,配备充足、装备齐全的分类收运车辆,密封完整、噪音低、标记标准化。建立与码头处置能力相匹配的中间转运系统。

餐厨垃圾等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并根据产生量适当增加清运频率,确保每天清运;中转站、终端加工场所应根据分类收转运的需要,同步调整开闭时间。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处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全力推进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探索装修大件垃圾回收利用模式,建设符合辖区处理需求的装修大件垃圾处理厂,努力满足辖区装修大件垃圾处理需求。到2022年底管辖。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加强媒体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内容。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支持第三方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团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明办等单位优势,开展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全面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培训、上门宣讲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培训对县区、街道(乡镇)和行业单位的覆盖面,使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了解生活垃圾的分类。每个人都应该知道。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内容,通过文明校园创建,引导学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生活垃圾分类,培养勤俭节约意识。节约、低碳环保、自觉劳动的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社会各方通过公众监督电话、微信举报等方式举报混合投资、混运、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考核平台,整合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流程数据化、可视化、信息化的支撑应用系统,从而进一步减源、规范建设,并为奖惩、资源利用、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实现垃圾分类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集约化、人性化。

第二十六条 各区、街道、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卫生收运作业和分类的专项监管。加工企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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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质量的监督检查,积极稳妥落实“拒绝接收和运输不符合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的强制机制。 , ETC。”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逐步形成常态化执法机制。建立住宅小区、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负责人与分类征收运营企业的双向监督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及时。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相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考核。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和值班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入户引导、斗边监督、分类质量考核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常态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依规拓展资本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杠杆,逐步探索对非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按量收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跨区域处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文化和旅游、政务管理等部门将加快制定制度,鼓励相关行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过度包装和消耗,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垃圾总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垃圾如何分类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日常生活中的垃圾主要分为四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废电池、废墨盒、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灯具、农药等。

玻璃、金属、塑料、废纸壳、废旧衣物等。

剩菜、茶叶、落叶、骨碎、果皮、树叶等。

宠物粪便、烟头、受污染的纸张、废陶瓷、灰尘、一次性餐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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