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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发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时间:2024-11-29作者:admin分类:人力资源浏览:214评论:0

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发展》(深人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有《南方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保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与评审条件》(豫人社会保障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现将《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9 月 8 日

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提高审计素质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审计管理制度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退休人员和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仅为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助理审核员、审核员、高级审核员、高级审核员。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的职称实行考试评定。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通过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采用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应当单独评定、聘任。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道德、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审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突出了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重点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践贡献。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工作制度。审计报告、审计计划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科研项目、图书教材、审计案例等都可以视为理论成果的代表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请高级审计师复审,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职责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在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在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学家、工程师等相关职称5年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并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超过2年。

(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参加审计职称评审的,转入审计职称的;首次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自动转入该企业、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等自聘任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九条 申请高级审计师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并在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不少于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五年的,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高级审计师评价标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中级职称后,应当同时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一)、(二)、(三)中的一项。

人力资源主管绩效计划表_人力资源主管工作业绩_人力资源主管绩效

(一)审计工作经历

1、担任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者首席审计师5次以上。

2.主持实施1项以上省级行业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或者2项以上省级行业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或者3项以上县级行业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3、曾多次担任省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主任审计员,或担任省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主任审计员2次以上,或担任主任审计员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主持项目评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调查研究项目2项以上(如果仅参加项目研究,你的排名必须在前五位)。

(二)审计绩效结果

1、本人担任负责人或者主任审计员的审计项目中,有1个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者有2个以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省、市审计局的项目。

2、本人负责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个以上被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公司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公司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方面,作为主审员或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2份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宣言中通过。

4、在本人担任负责人或者主审人员的审计项目或者审计调查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者预见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且其中一项以上已被省政府通过,或已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市政府通过2项以上,或被审核单位或委托单位通过3项以上。

5、主持或者担任总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两条以上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者直接发现一条以上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应当立案。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主要实施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3项以上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操作规程,并正式批准实施。

(七)因审计工作表现突出,个人或者所带领的集体多次受到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者多次受到省、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省级及以上,或受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以上)的情况(不含各类通报和表彰)。

(三)审计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精选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或具有国际统一编号(ISBN)的外文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超过调查报告1份(不少于2000字,下同);或在非核心报纸或审计相关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和调查报告,国内统一号(CN)3篇及以上。

2、在官方出版社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书籍,且本人独立撰写或参与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撰写完整章节1篇以上;或编写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由我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5万字以上。

3.独立完成的审计理论成果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一项或多项,或者审计管理技术和发明获得一项或多项著作权。

4.独立完成一篇或多篇审计论文和调查报告并在省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在省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省、市审计局。 。

5.主持或承担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调查研究项目(如果只参加项目研究,排名必须在前五名),有独特见解或理论创新,为审计工作提供指导审计或相关工作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六)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者推广。

(四)绿色通道

通过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近三年至少一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审计业绩显着、贡献突出,并符合其中一项的有下列条件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从业年限。在一定条件下参加评审:

1、审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2.作为主要实施者在审计相关领域取得的研究或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的考核标准: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一)、(二)、(三)之一。

人力资源主管绩效_人力资源主管工作业绩_人力资源主管绩效计划表

(一)审计工作经历

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者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2、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者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3、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任审计员,或者主持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二)审计绩效结果

1、本人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任审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国家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个数以上,或者以上两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任审核员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线索3条以上,或者发现重大违纪线索2条以上的直接发现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并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3.在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任审核员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可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推动整改、完善制度和体系具有促进作用。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项以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审计署等部门审议通过的事项,或者经省审计厅等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市政府其他部门审议两项以上的事项取得了显著成效。

4、担任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者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维护经济安全、提高企业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效率等方面,表现突出,方法创新。促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认可。

5、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办了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提高管理和效率做出了重要贡献。

(六)因审计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者所领导的集体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者受到市委、政府、省工作部门表彰两次以上的;受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以上情况不包括各类通知、点赞)。

(三)审计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入选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或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审计相关专业国际期刊中独立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超过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并在国内统一号(CN)的非核心报纸或审计相关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3份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文字3万字以上,且至少为第三作者;或公开出版高水平审计教材,个人参与编写共计8万字以上。

3.主持、承担或作为主要作者开展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政策研究项目,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或以上市厅级评审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4.主持、承担开发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其中两项及以上已被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5、主持和承担审计科研任务。研究成果对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和业务重点问题发挥重大作用,并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者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统计学家、经济师(含房地产估价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中级专业人员)专业资格资格)、工程师(含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量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甲级注册测量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中级专业通信职业资格、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工程师、公路水务交通工程试验检验员、设备主管)。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确认: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企业型审计项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及规定》。部委将申请人报送的信息同时报送;政府机关组织的政府审计项目主要是指市级审计署或省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上述审计机关实施的区域性行业审计项目,省审计厅组织的省市人民政府、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市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其他具有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标准术语的具体解释:

(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审计及相关合规、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岗位;或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岗位,并具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

(二)“主持人”是指项目或课题的负责人,对项目或课题的整体工作负责,一般在项目或课题的完成情况上排在第一位; “主要完成者”是指项目或主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在前3名。

(三)有“以上”的,包括本数量级。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与评审条件》(豫人社局[2018]113号)和《河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113号) 2019]7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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