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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风险高,执业风险防范知识青年律师必备

时间:2024-11-19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385评论:0

法律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律师虽然外表光鲜亮丽,却过着加班加点、提心吊胆的生活:一方面有委托人的压力,另一方面还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约束。如果不小心,可能会面临当事人的报复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律师行业风险高,执业风险防范知识青年律师必备

例如以下典型案例

因此,律师执业中的风险防范是每个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迫切需要学习的。笔者整理了自己代理500+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个人经验,希望对年轻律师和见习律师有所裨益,祝愿大家法律生涯顺利。

一审

以下分为咨询、审前准备、庭审、审后、判决后。

1. 咨询阶段

1. 审查争议时效和驱逐期限

我们通常注重诉讼时效的审查,但实践中很容易忽视驱逐期限的审查。行使各种权利的共同排除期,如股东撤销权为60天;终止合同的权利和反对债务抵销的权利为3个月;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赠与撤销权、项目资金优先受偿权、连带担保责任追偿权(担保期限未约定)、第三方撤销诉讼权、请求再审的权利为6个月;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除赠与的权利为1年;追偿权(期限未规定)为2年,债权人撤销权为5年。

* 与行使上述权利的排除期限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第 205 条、《合同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 19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2、查明证据,防范虚假诉讼。特别关注民间借贷、财产抵债、离婚、财产纠纷等。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抵债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虚假诉讼会给当事人和律师(如果涉及)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因此,在咨询阶段,应采取证据交叉鉴定、详细询问等方法,排除虚假诉讼。如果发现涉及虚假诉讼,除了坚决拒绝委托外,还应向顾问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当然,要注意沟通技巧。

3. 咨询时,准备接待记录

养成做接待记录的习惯,好处将是无穷的。接待笔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对争议事实的主要说明;受理律师对争议案件的初步结论;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因素以及争议案件的诉讼风险;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部分权利或坚持主张,该权利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实质性权利;对律师费收费方式应当给予必要的说明和说明。如果代理费不包含所有诉讼程序的费用,应当提醒当事人争议可能涉及的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程序对应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对于固定费用,需要提醒的是,收费方式与案件结果无关。总之,让当事人明确聘请律师。

2、审前准备阶段

毛主席曾经说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不打没有把握的仗”。如果您曾代理过许多案件,您就会知道案件的至少 50% 的结果在审判前就已确定。因此,审前准备与审讯同样重要,也存在很多风险。

以下是七点讨论

1.未能准确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

笔者曾代理过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并担任被告的代理人。笔者调取案卷材料后发现,对方(即原告)并非本案合格主体。提交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裁定驳回诉讼。后来得知,对方的代理律师在代理本案之前是该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本案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终止。

2、未提醒当事人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或者通知当事人但未备案的。

对于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明确告知财产保全的意义以及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仍不愿意申请财产保全,代理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将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记录在笔录中。

另外,不要因为在候补名单上而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候补名单也具有实用价值,笔者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均从中受益。

3.诉讼文件未经确认而代为签署,或者虽已确认但未留下确认过程的痕迹。

在各类诉讼文书中,证据目录、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未经当事人确认而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较为常见。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大多是基于授权和减少委托人时间消耗的考虑。

笔者认为,诉讼文件在提交前应经当事人确认。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应该有知情权;从办案角度来看,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诉讼文书的准确起草。通常,笔者会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文件上签名并盖章。如果当事人无法亲自见面,会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可以留下痕迹的方式进行确认。

4、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并提起反诉的

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确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提起反诉,以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还需要注意的是,答辩和反诉的期限通常先于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届满。因此,如果您对案件的实质内容提出答辩或反诉,还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上述抗辩和反请求将被视为应诉抗辩,当然被诉法院也将被视为有管辖权。

5. 不接受原始证据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后,参加的第一堂培训班就是万资深律师关于执业风险的讲座。他分享了自己的一段经历。万律师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收到委托人价值20万元的欠条原件(案件证据)。那个时候手机还没有普及,钱包还很流行。万律师将欠条放入钱包,随后钱包被盗。不久之后,万律师收到了一个不明人士寄给他的小包裹。里面是他的钱包。钱包里有原始的欠条和他的一张名片。当然,钱已经没了。万律师表示,此案发生后,他从未没收委托人的原始文件,并继续保持着将名片放在钱包里的习惯。

万律师分享这个故事时,作者正在一名律师助理工作,月薪1000元。此后,作者养成了不收集原始证据的习惯,并且这个习惯一直保持至今。

六、不要为了审判效果而训练证人在庭前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有的证人可能会因紧张或表达能力有限而无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有的证人即使提供大量证言也可能无法满足需要证明的基本事实。但无论如何,不​​要为了审判结果而培训证人如何作证。每个人都知道原因。

7、不搞偷袭证据,遵守证据规则。

相信有些同事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在举证质证阶段,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交了N份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而且应该在庭审前提交。这种偷袭证据的方式实际上并不能达到让对方措手不及的效果,因为对方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于偷袭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谴责或者罚款。 2018年,长沙中院对某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行为予以谴责,并写入判决书。其次,对于律师来说,也会损害他们的职业形象。

3、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是一个刀光剑影的“战场”。尽管有些事情在专业上并不困难,但它们很重要并且很容易被忽视。将分四点进行讨论。

1. 未告知当事人庭审情况,包括时间和地点

即使当事人不打算出庭,代理人也有责任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2、未提前告知证人开庭当日需携带身份证且不准旁听

虽然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律师仍应告知出庭证人,开庭当天应携带身份证,否则将无法进入法庭作证;还应提醒证人,他们不被允许旁听。

在提交人代理的案件中,曾多次出现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因未携带身份证而无法进入法庭,从而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 。还有一次,当对方要求的证人出庭时,他从礼堂站起来,走进证人席。提交人在法庭上指出,对方证人因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不能再作为证人出庭,或者即使出庭,其证人也不会出庭。证人的证词也不应被采纳。法官采纳了提交人的意见。事后询问发现,证人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无法出席听证会。因为迟到了,他直接坐在了礼堂的后面。当他进入法庭时,对方律师正在低头做笔记。他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及时提示证人。

3、未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助理参加诉讼

专家协调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专家助理可以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实践中,当事人很少申请专家助理出庭。但在行业焦点较强的案件中,例如建筑工程纠纷,专家助理有时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4、未仔细核对庭审笔录是否准确,甚至不看庭审笔录就签字

笔者同时担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经常看到代理人在庭审结束时不仔细看,甚至不看庭审笔录就签下名字离开。虽然笔者会尽快审理案件,以便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裁决书,但即便如此,裁决书的起草与开庭审理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时滞。为了避免记忆偏差,笔者在撰写判决书之前会再次阅读法庭笔录。法庭笔录中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作者做出裁决的重要依据。而考虑到法官的忙碌,从起草判决书到开庭审理的时间间隔只会越来越长,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只会变得更大。

有些律师不注重庭审笔录,殊不知有时候庭审笔录的遗漏或者错误会给自己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并予以更正。

4. 审讯后

当法庭之争结束时,我们通常会松一口气,但在放松的同时,我们往往会忘记一些事情。

一、忘记庭审时需要落实的相关事项

有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某些问题提交书面答复、提交补充证据等,并会要求书记员记录在笔录中。作者通常会先确定自己是否有必要,如果有的话,他当然会在截止日期内提交。庭审时要关注法官要求提交的材料,甚至可以通过法官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来分析他的决策思维。

2.忘记取回提交给法官的原始证据

庭审期间提交法庭审查的原始证据应当及时调取。当然,像民间借贷这样的案件,欠条等原始证据是必须包含在案件中的,那些案件除外。

5. 判决后

判决后应注意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应当在律师签字之日交给当事人本人,因为相关期间的开始日期是从签字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无论采用何种交付方式,均应根据具体案件提醒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法院,特别是上诉的期限;申请再审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的权利和期限、履行期限以及不及时履行的法律后果。上述提示内容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当事人签字。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供当事人查阅,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审

二审的执业风险大部分与一审类似,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风险点。从三点来描述。

1.案件受理阶段,应当审查上诉期限,并提醒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及时上诉。另外,需要尽快确定是否代理委托人,这样即使在代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人仍有一定的时间委托另一位律师。

2. 不要忘记法庭面谈时间。二审阶段,经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实践中“对话”在二审阶段更为常见。由于“谈话”并不涉及发出法庭传票,代理人可能不会注意甚至忘记。不过,“谈话”之后通常不会开庭,因此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3、及时提醒当事人续保。 2017年,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未在诉讼保全期满前申请续展诉讼保全,导致已保全的财产被转移而无法执行,被责令赔偿560万余元。

实施

1.如欲达成执行和解但又不愿放弃再审申请的,应在和解协议中注明。

对于希望实施和解但又不想放弃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和解协议中表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样,我们就可以保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申请再审的权利。

2、需及时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如何预防和控制

为了便于记忆,笔者的学生编了一首关于风险防控的顺口溜:“一切记录都要详细,风险事项要告知;需谨慎对待原始文件,并提交文件确认;必须更新保存,并且不得突然攻击证据。 “留下工作痕迹会让你受益匪浅,而且不要忘记各种截止日期。”

简而言之,就是“了解——防范、控制——优化”:即首先需要了解风险点,然后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流程,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流程。年轻律师不一定能够一次性制定出完整的工作流程,也很难完全避免掉入某些“坑”。然而,我们正处于培养工作习惯的早期阶段。如果此时我们能够更多地了解执业风险,认真思考防范流程,随着方法越来越完善,执业风险就会越来越低,法律之路就会更加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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