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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隐患大,车主被判赔 9.5 万余元

时间:2024-11-09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284评论:0

据本报报道(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陈宇涵)为了方便出行,不少车主在电动自行车上违规安装遮阳伞。虽然给您带来了方便,但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一辆带有私人配备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路口撞倒了一名行人,造成该行人十级伤残。他被责令支付赔偿金。 95000多元。

2021年10月15日上午,陶某驾驶一辆配备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一名儿童。当他开车行驶到望湖中路路口南侧人行横道时,由于疏忽,电动自行车上的遮阳伞即将通过。 70岁男子李某在过人行横道时被撞倒,导致李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现场目击者保留了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原、被告人随即离开。李某回家后,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了警。一周后,李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进行了陈述。原告认为自己正常过马路,被告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受伤。被告认为,原告过斑马线时,信号灯为红灯,而其直行的信号灯为绿灯,双方并未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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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打着遮阳伞,疏忽观察,是事故原因;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运12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并未引发事故。原因。由于事发后双方均未立即报警,且双方陈述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经过路口时红绿灯的状态,故事实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无法确定陶某、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李某的伤害是否系被告陶某的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由于原告与被告意见相反,应综合认定事实。根据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通过交警部门对案发时在场人员的采访,特别是被告人陶某女儿江某的供述,可以确认被告人陶某骑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击中了李某的身体,造成李某受伤。

由于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捕捉到事发经过,因此无法确认双方经过时红绿灯的状态。但通过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是沿着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马路,且事故发生在靠近呈坎路人行道的地方。根据被告人陶某女儿江某的供述,“2021年10月15日早上7时20分,我上学差点迟到……”可见,陶某当时可能很着急。事件。与此同时,陶正骑着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比,陶先生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更应该关注路况,确保行车安全。而且,在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是事故原因。同时,作为行人,李某还应注意过往车辆。综合上述因素,被告陶某对本案事故负有80%的责任。扣除他已经预付的1351元,还需要赔偿9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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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面积大。遮阳帘的加入改变了汽车的重心和平衡点,破坏了车身的稳定性,并且容易遮挡驾驶员的视线,增加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 。近年来,事故中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或变形,造成司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篷(伞)的通知》,对城区内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遮阳篷(伞)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车主应自觉拆除额外的遮阳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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