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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并非免死金牌!胡瑾律师办理庐江故意杀人案引关注

时间:2024-11-03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371评论:0

自首是杀人犯的免费门票吗?投降就能保住性命吗?不确定!

——胡进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胡进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

——胡进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办理故意杀人案

投降是避免死亡的金票吗?如果他投案自首,会不会从轻处罚?投降就能保住性命吗?不确定!在合肥庐江故意杀人案中,虽然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但受害人代理律师胡进对犯罪嫌疑人极其残忍的杀人手段以及令人发指的自首行为动机表示极大怀疑,这也引起了法官的关注。

2022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一村庄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起因是邻居之间的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L直接拿起手中的锄头指向受害人谈论XX。他连击头部3次,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者的儿子找到我们时心情沉重。原来,被告人L两年前曾对其母亲谭某实施过残忍行为。当时,家人为了不激化邻里矛盾,选择原谅被告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两年后,被告人L再次对其母亲实施如此残忍的行为。盲目的宽容不会让罪犯醒悟,换来的却是对母亲生命的残酷剥夺。受害者家属表示,这次不会再让步,委托我们作为律师,将罪犯绳之以法,给已故母亲一个交代。

胡进律师在听取了家属的讲述后,决定接受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调取了本案卷宗,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类似于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判处当事人无期徒刑或以上监禁。但根据案件事实,我们决定提出对被告人应当立即判处死刑的量刑意见。

一。受害人陈述:

首先,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杀人故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被告人L有前科且系累犯。宣判后,其行为变本加厉,毫无悔意,人身面临极大危险。受害人倒地后,L没有及时施救。综合上述事实,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L多次恶意利用自首情节为自己开脱罪责。其没有主观悔罪、认罪,不符合自首的本质,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四,本案L不属于激情犯罪,也不属于被害人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犯罪。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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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第一,本案所涉犯罪应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其次,本案受害人对案件的触发有过错。第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自首。

3、代理人反驳辩护人的意见

对方提出的前两个防御点是我们比较容易推翻的。我们要撼动、突破的是被告人是否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素:自愿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们认为,

首先,被告人虽然正式自首,但自首动机并非单纯出于悔恨。为什么这么说呢?本案中,L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当时,他本人也向警方投案自首。法官考虑到这一法定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然而,这样的宽容政策并没有影响到L。几年后,L在犯下残忍的谋杀案后,试图通过向警方自首来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之前的自首已经让L尝到了甜头,所以L相信这次他可以利用自首的情况来为自己开脱罪责。这种投降动机根本不符合自动投降的本质。

其次,L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供述前后矛盾,捏造虚假事实,不认错认错,态度强硬恶劣。

具体情况如下: 1、L案发后多次审讯笔录中,编造谭某案发时用手机拍摄自己的视频。侦查人员检查手机内容后,并未找到L提到的视频。 2、L谎称自己被谭某殴打胸部致吐血,且办案人员进入看守所前未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但档案中对L的体检显示,L的胸部并没有伤口。案发当天,侦查人员带L前往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一切正常。 3、L在法庭上捏造了自己的三只鸡被杀的事实,并仍试图将冲突责任转嫁到受害者身上。但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中并未发现上述三只鸡。 4、L之前的供述存在矛盾。检察官询问L案发当天是否见过谭某,案发时是否与谭某发生争吵,是否打过谭某。 L都翻供了,说不。

综上,L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才视为自首。但根据案卷材料和被告人当庭供述,本案不符合自首两项条件,自首不成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L持锄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L报了警。被带到警方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被告人L曾因故意伤害致被害人T轻微一级伤害。缓刑期满后,他仍不肯悔罪,再次犯下本案故意杀人罪。该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所以,他虽然投降了,却依然没有想要悔改的意思。其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L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L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法院判决认可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法官也表示,被告人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不足以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我们不能直接推翻本案被告人自首的事实,但我们至少可以在法官面前反驳自首的事实,不会因为机械的法律规定和常见的自首情节而选择保持沉默。一旦我们提出异议,关于自首问题,即使法官不直接支持我们的主张,但有一颗良心是好的,也让我们看到宽严相济的政策并不是一味宽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