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公布典型案例
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今年以来,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 8月13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庐江县于敏小餐桌未明码标价案例
2021年6月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江县裕民小餐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30日,主要提供托管餐饮服务和作业辅导。其营业场所标有“惠民托管辅导中心”字样,张贴周末班、暑假班、寒假班、拼音班、幼儿园过渡辅导等服务清单,但收费标准未公示。经营场所,属于不标价行为。
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未明示价格的,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1000元的属于行政处罚。
庐江县洪某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4月30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洪某在庐江县鹿城镇经营的“安信放心城西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内开设校外辅导机构,但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课程辅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属于不标明价格的行为。客户原本打算加盟庐江县的一家教育学校公司,但由于消防原因,无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事各方共有3间教室、5名教师、55名学生。开展校外辅导以来,他们累计收入1.6万元,利润7000元。
对于当事人无证无证办学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通报庐江县教育部门无证办学行为。 。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课程辅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梦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梦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小学文化课程辅导培训业务。店内贴有小学学科课程辅导班的海报,但课程辅导和培训的收费标准并未公示,属于不标价行为。
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未明示价格的,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处3000元行政处罚。
长丰双墩镇艾洛博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丰县双墩镇艾洛博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挂有“爱萝卜科技教育中心”牌匾,主要从事乐高机器人组装技能培训,但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这是一种未标明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未明示价格的,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处3000元行政处罚。
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例
2021年1月11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金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会计)举报称,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注册运营的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百度”搜索中使用“金豪会计”作为标题进行网络推广,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
经查明,涉案当事人和金浩会计分别以“辰鑫会计”、“金浩会计”简称开展会计教育培训主营业务。当事人与安徽某科技公司合作,对其在互联网上开设并运营的“晨信会计”网站进行商业推广,以扩大其业务。当事人在“百度”搜索后台账号中自主添加“金浩会计”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金豪会计”时,第一结果页面显示标题为“金豪会计-晨信会计”的网站竞价排名广告链接“学校-全国连锁品牌-合肥九大校区”的链接描述金浩会计晨信会计学校会计实务...》。点击广告链接,实际进入当事人开设的“辰鑫会计学校”。会计》网站。
经核实,“金豪”为安徽金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核准产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5类(会计;出具票据及报表;商业审计;纳税申报服务等) .),类别 41 类别(培训;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的注册商标。办案单位认为,金浩会计在关注会计教育培训的合肥受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委托人作为会计教育培训的从业者,比一般人更了解金浩会计的受欢迎程度。观众。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商号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庐阳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融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合肥融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承诺,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相关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5日与他人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设计产品广告,并支付广告制作费用600元。 2017年7月,当事人在其网站“合肥荣博电脑培训学校”的学校简介页面发布了含有“我们承诺提供教学和培训”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2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的违法广告。
经查,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为同一地址注册、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个实体。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华英初级学院”发帖称,“分享经验的安徽省某高校护理学、生理解剖学第一人学者徐某”、“分享经验的安徽省一所大学护理学、生理解剖学第一人学者田某”生理学和解剖学上的完美分数分享了他的经验”以受益人的名义被利用。或者带有图像来推荐或证明的非法广告。上述内容取自“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学生的经历,并由当事人编辑、上传、发布,以证明这些学生就读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培训期间取得的成绩。此外,该微信公众号还发布了“本科院校连续六年总分第一、单科第一几乎全部来自华英”、“录取率”等毫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内容。高等教育程度在全省是独一无二的。”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涉案广告费2000元。
当事人冒用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制作推荐证明,擅自发布虚假广告,分别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三项规定,没收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6000元。
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月18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合肥中汇学院升级”上发布“性价比高、价格实惠、是医学生提升的最佳场所。”选择写有“中惠学院2020年考前冲刺训练营安徽省医学院升学士带头人”字样的广告。
2021年1月18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进行网上核查,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与合肥某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负责当事人网站“合肥中汇学院升级版”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图文美化工作费用1000元。当事人收到制作好的图片后,自行编辑相关内容并发布在网站上。 2020年3月,当事人在调整网站布局时,在其首页发布了首页轮播广告,上面写着“性价比超高,实惠,相关专业学生本科升学最佳选择!” ” 2020年3月6日,当事人发表的《2020年考前冲刺训练营,助你轻松备考》一文中含有“2020年安徽省大专升本科考前冲刺训练营”字样。是安徽省医学领先者”和“性价比高,价格实惠,医学生本科升读的最佳选择!”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有274次浏览。其中,“领跑者”、“最佳选择”等表述没有相关依据,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诈骗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
经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张贴了“2021年夏季七年级衔接课程”折扣促销活动的宣传海报。活动开始和结束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海报中使用了“原价”表述。经核实,当事人在本次促销前从未进行过“暑期七年级衔接课程”,也未达成“原价”交易,涉嫌捏造原价。
当事人对从未开办过的“2021年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使用“原价”表述,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曾在该经营地点开办过相关课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一)项认定的“虚构原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瑶海讯升培训学校定价不明案例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合肥瑶海新生培训学校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或付款地点,并涉嫌价格不详。违法行为。
为中小学提供校外教育培训服务,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或者支付地点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属于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本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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