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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少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时间:2024-10-06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356评论:0

原告合肥安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3147876、23147971、23147968号“安师傅”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系列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和解,当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审字[2018]第176373、176372、176371号《驳回和驳回决定书》。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安大师”商标进行了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商标信息】

商标申请: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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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产品:

【案例介绍】

申请商标由合肥安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5类、第43类。2018年2月5日,商标局发出《通知》 《商标驳回令》,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8年9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审字[2018]176373/176372/176371号裁定《关于第23147876/23147971/23147968号“安师傅”商标驳回决定》(称为“被申请人的决定”)。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中的“少爷”属于旧社会封建落后的称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很容易对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不良影响,这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决定驳回在审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撤销被诉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我公司律师代理委托人(原告),赢得了本案的一审胜诉。

【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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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是对标志本身是否适合作为商标注册的评价。在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情形时,应当考虑该商标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所申请的商标由“安师傅”字样组成。虽然“安老爷子”是旧社会对富裕家庭子弟的统称,但语言及其含义已经发展变化。在当今背景下,使用“安大师”作为商标,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国家和其他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人[2018]176373、176372、176371号《关于“安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