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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资本运作的八大公害,避免受害者心理扭曲

时间:2024-09-18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476评论:0

传销八大公害 恶果无穷

(一)传销受害者心理扭曲:资本运作(传销)的发展模式主要是发展最亲近的亲人和最好的朋友。大家因为被亲朋好友的“诚意”所鼓舞,被当地城市释放的“行业氛围”所迷惑而陷入其中,坚信这个行业是国家行为,是合法的。大家进入这个行业后,逐渐发现,大多数人发展起来并不像一开始说的那么容易,邀请人很难,邀请来了之后,更难得到认可。有的人半年左右没有发展到人,钱也花光了,无法维持生计,心理压力很大,对这个行业产生了怀疑。但看到别人能发展起来,只能怪自己没能力、没关系,只好放弃、离开。这些人直到离开传销组织,才明白这是骗局。这些人回去后,自责、抱怨,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终身受苦。还有一类人,虽然发展了一些亲朋好友,但很难发展出朋友,时间长了,他们开始反思或有意了解真相,越接近真相,就越看清传销的欺骗本质,他们的梦想破灭了。当他们凭着良心挣扎着退出这个行业时,失去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尊严和朋友的信任。回到家乡,老朋友又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失去亲情和友情的孤独和痛苦是常人难以理解的,他们心理的阴影无法消除,他们不再信任别人,同时,别人也不再信任自己。这是一群钱财被传销彻底榨干,心理被无情扭曲的几千万人。据不完全统计,传销行业的失败者,高达95%的人血本无归。

(二)传销“受益者”——背负罪孽的所谓行业“精英”:按照广西的资本运作模式规则(全国很多地方都照搬了广西模式),每人投资7万元,每人发展3条下线(资本运作内部称之为“伞下”,说明不是传销),然后依次翻倍。当下线累积到29人以上(大概四层1\3\9\27)时,就会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也叫总经理级)。在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之前,大概能拿到15万到20万的提成,但两年的时间大部分都花光了。据统计分析,平均只有5%左右的人能晋升为总经理,能晋升为总经理的人,在行业内都会被视为“行业精英”,受到伞下业务员的顶礼膜拜。不是所有升到总经理的人都能赚到钱,下面的团队发展不好,随时都有崩盘的可能,真正能赚到钱的人,只有1%的人。

按照传销组织严格的“保密”制度,第一层只能知道第一层的事情,总经理层以下的人是不允许打听总经理层的事情的。谁要问总经理的钱怎么分?总经理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到了那里就知道了”。有的人忍辱负重,奋斗两三年,才做到总经理层。这时候,第二代、第三代总经理就会郑重地告诉你:“对不起,我们都被骗了,这个行业不是我们检查时说的那样”(这叫谎言的二次揭穿)。总经理的钱怎么分:就是把你们伞下29人以外的新人员投入的7万元=31500元中的45%分成三份,分给三代总经理,每代总经理拿10500元。要拿到1040万,团队必须发展900人以上,布线必须均衡。如果人员分布不均衡,就算你旗下有两三千人,你也拿不到1000万。原来,这根本不是国家行为,而是彻头彻尾的非法传销,没有给国家交过一分钱税,也没有资格交税。系统根本就没有运营过,只是纯粹的线上线下捞钱游戏。这时候,这些CEO才意识到,这是个大骗局。很多CEO痛苦绝望,有的女CEO痛哭流涕,当她们擦干眼泪时,看到面前一扇地狱之门。退一步讲,如何面对被自己骗的亲朋好友?如何赔偿他们血汗钱?如何挣脱身边站着的三四代大CEO的威逼利诱和恐吓?走上前去,有金钱、豪车的诱惑,但同时也要背负罪孽,遭受一生良心的谴责。当然也有例外,有的大佬们更是心狠手辣,不会第二次揭穿他们的谎言,他们以为自己可以掩盖一切,只按规矩给新老板发工资,不告诉他们钱该怎么分,一骗就是一两年,一来就是为了防止泄密,二来就是为了让你们保持热情,便于团队发展。而这能否实现,就看双方的博弈了。可以说,传销组织的顶层是一个分水岭,是一个试金石,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是道德还是金钱?这是对人格和人性的一次重大考验。

(四)有多少衍生产品被伪装成传销?

目前,号称“纯资本运作”的场外传销,以国家行为、机密项目为诱饵,没有公司、没有产品,规模最大、人数最多、分布最广。2013年,中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传销黑名单”,列出了多达343家涉嫌传销的国内外公司。其中一些公司打着直销的旗号,却没有直销经营许可证,表面上打着贸易或销售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传销。如以下企业:1.日本爱波美娜,2.香港顺力,3.深圳黄氏顺兴,4.辽宁天元生物,5.黑龙江神美集团的“天赐康”、“天赐酒酒”、“黑加仑胶囊”6.本溪中绿7.贵州宏悦集团、康讯生物8.广州天一9.武汉新天10.香港杨森国际 11. 12 大连雨神 13. 北京金海恒 14. 洛阳华谊牡丹 15. 大红瀛 17. 深圳文彬 18. 吉林中茂 19. 东升伟业 20. 闽中公司 21. 安然纳米 22. 日新书店 23. 冰岛鸵鸟油 24. Biote 25. 美国 EFT 26. 欧利曼27.连锁经营(连锁销售)28.美国互联网29.欧亚商务网30.全国远程教育网等

(五)传销像邪教一样控制人心。传销组织对传销成员的心智控制十分严格,通过为期七天的考察加入传销组织只是洗脑的第一步,其实更深层次的洗脑是在进入他们的体制之后。例如,厚厚的手写《学习资料》,可以打印出来,也可以用电脑复印,但推荐人要求每个新成员用钢笔一字不差地抄写;《商务谈判》十三条,虽然写得不好,但谁也不能改,还要求大家一字不差地背诵,学习会上还要抽查,一错就要扣几十元。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目的就是用这些方法占据你所有的时间,让你忙得没有空余时间去接触体制外的人,让你的大脑里充斥着背诵,让你没有思考的空间。传销组织要求对推荐人和大经理绝对服从、尊重,并对他们心存感激。经理开会时,大经理会发表演讲,大经理一进会场,几十人就起立鼓掌欢迎,齐声喊“某某大经理您好”。大经理坐上讲台后,其他人才能坐下。就如同教堂里的信徒崇拜领袖一样。久而久之,大家就会形成服从的心理。“信、听、从、按吩咐做”是这个行业的八字宝典和行为准则。团队成员不准看报、看电视、上网,他们认为外界的一切都是对自己信心的干扰。任何人对这个行业有任何怀疑、反感,是消极的语言或消极的心态,推荐人都会立刻批评教育你。传销人员看似生活在城市社区,但思想却完全封闭,仿佛与世隔绝。传销组织所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不让团队成员知道真相。他们会用歪理邪说来解释调查人员的任何问题,实在解释不清,就以保密为由避而不谈。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当一群人被反复灌输某种思想,长期用同一种语气说话,最终就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人一旦被洗脑,就真的不可理喻了。

这里讲一个小故事:当我了解到资本运作的欺骗内幕,知道上面的老板已经被警方拘留后,我也离开了体制,不再工作。我把这个行业的内幕和骗局都告诉了一个业内的好朋友,希望能够挽救他,但他就是不相信我,又在行业里坚持了一年。直到整个体制彻底崩塌,他才幡然醒悟,付出的代价是又害了八个朋友。人一旦陷入传销,谁也救不了谁,只有自我觉醒,自我救赎才能实现。回想山东招远全能神教会今年四五月份的报道,正常人要陌生人的联系方式,然后去报复杀人,是不可想象的,但这样谎言和残忍的事情却发生在一个城市餐馆里。被邪教洗脑的信徒,竟然能做出违背常理的事情。传销与邪教的洗脑手段如此相似,传销的欺骗心态与邪教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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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传销活动向有组织犯罪发展。一些传销头目与境外非法组织和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利用传销结成团伙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各省市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规模越来越大。如2009年公安部督办了全国首例非法传销案件——“蝴蝶夫人”何月兰传销案。该组织通过招揽人员、高额回扣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市、区发展了6万多名成员和500多名代理人,涉案金额高达3.35亿元。 2012年8月,江苏镇江警方破获“世纪通”特大传销案,该集团业务遍及20多个省市,违法套取资金10余亿元,发展人员13万余人。

(七)涉传销恶性治安事件层出不穷。据中国安防网报道,2013年5月4日,合肥市滨湖新区反传销执法人员配合滨湖新区林滨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租住在小区内的疑似传销人员进行排查。在警方处置过程中,多名传销人员阻挠警方执法,其中多名嫌疑人趁现场混乱,用砖头袭击执法人员,导致12名工作人员和警察受伤。当日下午16时左右,小区疑似传销人员通报近300人涌入林滨园小区,堵住小区大门,阻碍社区居民出入。传销人员竟敢集体袭警,可见其猖獗程度。警察本来是在尽力挽救他们,但这些人被洗脑后,已经不分是非,只听从传销头目的命令和诱惑,失去了正常的思维和判断能力。

2011年12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山西某地发生一起出租车抢劫、杀害车主的恶性案件。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证据,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很快举证称自己不在现场,并指出有可能是有人故意陷害他,行凶者可能是他的堂兄。经过调查,原来行凶者就是提供线索的堂兄父子。这起离奇案件的起因是,这三人原来在广西来宾搞资本运作,堂兄发展堂兄父子做下线,到广西做传销,后来都亏本了。堂兄几乎血本无归,身无分文,堂兄无力赔偿。堂兄父子对堂兄心怀怨恨,伺机报复,为了赚钱,铤而走险,犯下了劫车、杀害、嫁祸堂兄的罪行。可见,传销把原本淳朴善良的农民变成了恶魔。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传销人员因走火入魔或者报复心理而引发的凶杀、抢劫、绑架等案件不胜枚举。

(八)传销严重破坏诚信、道德和精神文明。传销组织对成员进行反复、强制洗脑,即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活动,但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崇拜那些成功的CEO,把“骗”当成一种能力和智慧,越是骗人越成功,越是富有。有些人甚至放弃了做人的信条,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诚信讲道德,到处都会吃亏,于是变得极其自私、唯利是图,动摇了道德思想和信仰的根基。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系统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现在各省有这么多的传销组织,它们的组织者是否是曾经的受害者,谁也无法肯定。

传销对社会基层单位——家庭的破坏作用不容低估。大部分传销参与者都有着相同的经历,即被亲朋好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欺骗,是对社会稳定基础的极大破坏。如果传销继续无节制地发展下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最终将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我在北海的两年时间里,就遇到过好几位因为丈夫反对妻子从事传销,劝说不回来而离婚的人。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并不是传说。有些人太沉迷于“洗脑”,梦想破灭后,难以接受残酷的现实,心中的怨恨无法释放,精神濒临崩溃边缘。

三、关于坚决打击传销犯罪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和主流媒体对公民的宣传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传统价值观,以道德操守为本,不提倡什么智商、技能、处世哲学;以勤劳致富为本,不提倡什么机遇和挑战;以奉献和投入为本,不以财富多少来评判英雄,让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人生观。不要把富人和精英当作全民的榜样,不要用金钱来看待一切。不要不切实际地鼓励人们成功,因为成功毕竟只是少数人,如果人人都成功,那么大多数人都会受到伤害。我记不清在哪儿看过一本书,叫《成功是毒药》,它的见解颇具新意。传销之所以能骗人,就是掌握了人们“快速致富、渴望成功、寻找机会”等心理弱点。每一个被骗的人都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弱点,其自身原因占主导地位,其次是客观原因和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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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一个城市传销分子数量很少,不足为奇。但如果一个城市传销分子占到半数以上,而且已经存在十几年,公安、工商执法部门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吗?这让人不得不怀疑,这里面存在着一种默契。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地方经济利益,对传销行为宽大处理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有可能的。

以广西北海为例,游客亲自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案例很多,但警方不管,说还没叫你交钱,没有证据。如果这个人交钱加入,他不会认为是传销,干嘛要报案?北海大大小小的书店早就在售卖非法传销书籍,为什么不查一下出版社和书店?宣传光盘《幸福港湾》的内容讲了很多资本运作,为什么发布会上会有民政部门的领导在场?北海严厉打击传销,抓捕了不少传销头目,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但北海日报和电视台却很少报道。这是为什么?一个城市的传销规模给传销者欺骗民众制造了话题,也给受骗者制造了迷雾。国家应该对猖獗的传销行为追责地方官员。

(三)国家要根据社会问题及时、准确制定、修改法律,条款要具有可操作性。1998年,传销被取缔,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但直到2005年才立法,让传销有了死灰复燃的机会。2005年以后,广西、四川等地的传销转型升级,成为没有产品的“资本运作”。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修正案指出,“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传销行为的定义。《修正案(七)》规定出台晚了,这没什么大不了的,关键是它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传销组织取消了产品,变成了纯资本运作,二是投资份额由1股提高到21股(6.98万元)。《修正案(七)》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传销的新特点——“纯资本运作”,这给了传销成员在误导受害人时可乘之机。

《修正案(七)》对于传销的立案标准规定得比较模糊,因此,2011年天津出台了《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意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人员3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传销组织、领导人数10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2、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4、其他严重情节。立案标准定为30人,显然是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总数。也就是说,如果发展30人,就必须划定三个层级,也就是说必须骗取210万元,才符合立案标准。

这样的标准让不少传销头目逃脱了处罚,下线30个人怎么可能同时举证?面对这样的立案标准,公安执法难度加大。不知道法律起草者对传销是否太宽容,还是在闭门造车。希望在起草法律时,制定法律的专家们走出去,在起草法律条款时多听取基层民警或者反传销协会受害者的意见。

(四)很多传销受害者认识到错误后,宁愿默默离开或私了,也不愿举报。一是怕受到处罚和惩罚,二是不退还受害者一分钱,让传销头目们心安理得。因此,建议政府从传销头目们的罚款中拿出一部分退还给举报或自首的人。这样,大批传销受害者就会自首或报警,传销组织就会很快从内部瓦解。

此外,目前打着“资本运作”旗号的传销,都是以国家行为、虚拟经济、机密项目等为诱饵,是纯资本,没有产品,只是借助传销、直销的工具,与传销的定性有些区别,因此将“资本运作”界定为诈骗或非法集资,更贴近事实,也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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