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条件及申请流程解析
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
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
2019年度公屋租金补贴落实情况
1. 担保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人:
1.家庭成员户籍在市区(凤凰山、卧牛山、亚富、天河4个街道办事处,下同)且在市区社区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申报条件
3.城镇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5.持有房屋租赁登记证
6.政府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情形
申请的单身居民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龄35岁或以上
(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成年人
(3)申请人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的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国的军人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已经成年的孤儿。
(二)新就业无住房员工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自申请月份起5年内毕业,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与被保险人签订完整的劳动(聘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在本市租赁住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
6.满足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核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私人住房
5.在本市租赁住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
6.满足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1.自2016年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转让房产
(因严重疾病、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离婚后一年以上无财产的一方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
2.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在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家庭成员在本市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在市区拥有其他非住宅房产,且申请人子女在市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3.两年内违反住房保障政策,并被查证属实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一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其他情形
2.实施步骤
验收阶段:
4月10日-9月30日
申请人应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巢湖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各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入户调查、签署意见
初审阶段:
4月20日-10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审核阶段:
5 月 5 日至 10 月 31 日
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并确定租房补贴水平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阶段:
6月10日-11月30日,
经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符合要求的,巢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城市家庭最低收入标准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按住房规模给予保障,租赁补贴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平均不超过6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中下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12元/月/平方米/人
8元/月/平方米/人
7元/月/平方米/人
6元/月/平方米/人;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补贴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人;单身居民补贴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
租房补贴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房补贴金额=补贴面积(受保面积-受保家庭已占用面积)×补贴标准
四、相关情况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批受理、分批审核,第一批补贴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补贴发放完毕;9月底前发放第三季度补贴,11月底前发放第四季度补贴。
2、实物配房候补家庭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按2018年文件(超宝组办[2018]1号)执行,年度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实物配房候补家庭补贴资金范围。
2019年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不再受理实物租赁申请。
3.对入驻柘高镇、永阳镇的船民及家属的年度审核申请,按2018年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年度审核补贴申请家庭应在年度审核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情况,各部门对租房补贴申请者准入条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并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增加补贴金额,根据变化情况调整租房补贴水平;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5.新就业无房员工和已申请巢湖市人才住房补贴、合肥市新落户人才住房补贴的农民工,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补贴。
6.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住房保障政策意识,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设立举报电话,对不作为、推卸责任、拖延审核公租房租金补贴的,依法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