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法院审理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五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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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件,袁某燕、张某明等5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1.2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燕、张某明、陈某富、涂某云、何某军均为“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阳光计划传销组织成员。
2013年8月,该传销团伙部分成员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迁往南昌继续发展,他们标榜“纯资本运作”的商业模式,以认购股份、缴纳认购费作为入伙条件,通过“招募”的方式招揽人员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数量和下线累计认购的股份作为报酬依据,每人可发展2-3个下线。
五个级别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总监(10-64份)、经理(65-599份)等,三晋升制分为总监、经理、总经理三个阶段,采用层级管理模式,即上线管理下线,以家族(同上线发展的下线组成家族,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为基本单位组成小组,由小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小组管理成员均为经理,下设总经理、自律、能力、订阅、自我匹配、精臣等管理岗位,而小组以上则由资深业务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该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惑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并骗取下线人员钱财。
被告人袁某燕、张某明、涂某云先后在合肥市加入传销组织,后与组织核心成员张某飞、蒋某云、赖某霞、赖某云等一起迁往南昌县继续组织实施传销活动。自传销以来,被告人陈福、何军被发展为该组织成员,分别支付6.98万元购买该产品21份,取得加入资格及相应级别身份后,随被告人加入该组织。袁某燕、张某明、涂某云参与传销组织的管理活动,协调家庭成员纪律、生活、认购等事宜,积极发展下线。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5人相继升任总经理级别,均在传销机构中担任管理协调职务,建立起了层次清晰的传销网络体系,人员层级达到多个等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属40余人。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涂某云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富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2日,被告人何某军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某燕、张某明被抓获归案。
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燕、张某明、陈某富、涂某云、何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参与传销的人数达三十人以上、层级达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喜明被判缓刑后,存在宣告缓刑前尚未宣告的其他罪行,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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