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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维护合法权益

时间:2024-09-09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522评论:0

今后,居民若遇到房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或施工方明明在保修期内却不愿处理,或敷衍了事、多次修缮仍未解决,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近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将更好地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维护合法权益

推动:我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根据新规定,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都适用此办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公众通过正常渠道和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

在全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质量问题损失负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并有权依法向质量问题责任单位追偿。

保修:不同项目的保修期为2至5年

针对公民常见的住房质量纠纷,新条例明确了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并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必须有最低保修期。

其中,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工程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水要求为5年;采暖制冷系统采暖季2个、制冷季2个;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2年;保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年。

时限:一般质量问题应在60天内解决

新规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时限作出规定,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解决;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当在3个月内解决,3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处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处理机构保存5年;已经进行结构安全加固处理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应当移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将被处罚和曝光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推卸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经多次修缮仍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等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记录、曝光。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要纳入投诉处理机构年度考核,对不履行职责、敷衍、拖延处理投诉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处理。(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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