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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涵盖 7 个领域,补贴力度大

时间:2024-09-05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849评论:0

近日,合肥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补贴内容涵盖车辆购置补贴、车辆置换补贴、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充电设施补贴、电池回收奖励、示范社区及示范单位奖励、其他补贴等七个方面。

其中,对购买纯电动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0.2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级和市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发[2016]90号),特制定《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已依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为“HFGS-2016-124”,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制定本规则。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含公交、出租车、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业、通勤等)和个人;建设、运营公私直流充电桩的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回收、加工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电池、整车生产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社区”或“示范单位”。

2. 财政补贴产品

财政补贴产品包括: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已通过验收并正常使用的公共、私人直流充电桩。

三、财政补贴标准

(一)购车补贴。对购买纯电动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0.2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级和市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二)车辆更换补贴:个人提前更换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黄标车提前更换财政补偿资金基础上,给予每辆车3000元财政补贴。

(三)对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运营规模在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以2016年为基准)给予500元/辆/月运营奖励,第二年(以2017年为基准)给予300元/辆/月运营奖励。

(四)充电设施补助。对经验收合格、管理规范(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单台乘用车充电桩月均充电量不低于450千瓦时)的公共、专用直流充电桩,按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财政补助;对居住小区新建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的),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给予500元/台财政补助。对法人单位自行购买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给予2000元/台财政补助,专项用于本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利用的车辆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企业,按照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奖励。

(六)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大、应用里程长、充电设施建设和应用规范的企业和居民小区,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专项用于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其他补贴。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安排1万元/辆补贴充电费用和私人充电设施建设费用。对首次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全额补贴。

四、财政补贴发放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贴资金。对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对不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汽车生产企业),须通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销售子公司申请市财政补贴,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商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当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市财政补贴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所需材料。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法人单位一次性购买10辆及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9)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黄标车置换补贴资金。个人购买车辆后,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三)分时租赁企业补贴资金。当年推广新能源汽车300辆以上的分时租赁企业,向促进中心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所需材料。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四)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公共或私人直流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居住区内新建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五)电池回收补贴资金。回收企业向促进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并按年度提交审核所需材料。促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六)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奖励资金。示范社区或示范单位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择优推荐,推广中心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七)其他补贴资金。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首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以外的销售子公司预缴。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费用后,向推广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2016年充电费用补贴及私人充电设施安装补贴1万元/辆与地方补贴一同支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商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商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17年充电费用补贴及私人充电设施安装补贴1万元/辆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相关材料汇总后报推广中心,推广中心审核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向市科技局拨款,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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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登记表》(详见合政办[2016]37号)或消费者自行解决充电问题的承诺书;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件复印件;

4、消费者所在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购车公司社会统一代码证、车辆行驶证。未在注册地登记的个人消费者,需提供在注册地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首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票复印件;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及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充电费用补贴1万元/车,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件复印件;

3、消费者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车辆驾驶证复印件。未在注册地登记的个人消费者,须提供在注册地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新能源汽车团购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团购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件复印件;

3.驾驶执照复印件;

4、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黄标车更换补贴申请材料

1.黄标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件复印件;

4、驾驶执照复印件;

5、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分时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1.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件复印件;

4、驾驶执照复印件;

5、分时租赁网点分布、运营规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等;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四)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材料

公共、私人直流充电桩运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的施工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建设合同、竣工报告及验收证明;

4.正常运作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物业管理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登记表》(见合政办[2016]37号);

3.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的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材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及处理方案;

3.企业回收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证明文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旧电池处置证明。

(六)“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1.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或示范社区申请表(附件8);

2、提供证明车辆及桩基属于本小区居民,或单位及其人员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六、相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汽车生产企业或国外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需在合肥市区内合理布局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修、保养、应急修理、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量保证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工作;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须做好电池维修、回收、移动应急修理等服务工作。

(三)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须将充电桩建设和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公司解决居民区或办公场所私人用户的充电问题。

(四)申请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必须实行全程监控,建成后必须纳入市监控平台。

(五)自2017年起,享受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定在本市,2年内不得转让、转移至异地。公众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促进中心备案,并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转移;新能源公交车、专用汽车主要使用范围限定在本市;非注册地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财政补贴的,应当在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1年以上;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向促进中心备案。

(六)促进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兑付通知,明确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时间、兑付条款等。

(七)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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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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