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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六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通知

时间:2024-08-14作者:admin分类:人力资源浏览:251评论:0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的通知

湘社保条例[2024]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支机构,各金融监管分局,浏阳、宁乡、望城金融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工资拖欠问题数字化治理能力,确保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省监测预警平台)数据完备、功能完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省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级集中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设完善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全省各级统一使用。市、州、县、区不得开发或使用其他监测预警平台。各市、州可根据工作实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在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增加本地化功能。

(二)实时共享原则。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项目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农民工工资存款信息、项目支付担保信息等数据应当通过本部门或单位信息系统实时传输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确保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三)联合处置原则。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根据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推送的数据,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联合处置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管辖范围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预警种类、规则、处置要求等实行动态调整。

(四)兼容开放原则。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应满足与国家平台对接要求,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对接。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也可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技术服务商开发的其他监管平台实现对接。

二、工作措施

(一)全覆盖推送。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所有工程项目纳入行业实名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行业平台),由行业平台向省监测预警平台推送数据或由省监测预警平台从行业平台抓取数据。各行业平台不得设置门槛拦截项目。今后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监测预警平台。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准的,应在项目实际开工前将数据推送至省监测预警平台或由省监测预警平台抓取数据。

(二)确定项目管辖。项目纳入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后,市、州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管辖范围,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上报。特殊情况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在30日内确定项目管辖范围。

(三)项目信息齐全。项目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总承包信息、分包(施工)单位信息等四大类34个数据指标(详见附件)。纳入省监测预警平台监管的项目应包括以上全部数据指标,确有缺失的,应在纳入省监测预警平台监管后30日内予以补全。

(四)完善就业信息。就业信息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农民工出入境及考勤信息、农民工劳动合同信息、劳资管理人员信息等四大类22个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项目建设总包单位(项目以联合体中标的,总包单位为中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下同)应及时采集上述信息并录入行业平台,并推送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或由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抓取。其中,农民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信息的推送或抓取时间不得晚于其入驻时间;出入境及考勤信息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日动态采集,当天推送或抓取。交通运输、水利领域线性施工项目进出场、考勤信息每日动态采集后,可于每月15日、月底前分批推送;劳资管理人员信息应于开工后30日内推送或抓取。

(五)完善专户信息。专户信息包括7个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变更、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将专户信息推送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单位已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及专户信息全部推送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不得设置拦截门槛。

(六)完善资金信息。资金信息包括专户资金流向、工资支付明细两大类19个数据指标(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专户资金变动当日,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向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推送资金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流向信息及对应的工资支付明细全部推送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不得设置拦截门槛。

(七)完善工资保障信息。工资保障信息包括核查信息、账户信息、收款信息、支付信息、退还信息等5大类57个数据指标(详见附件)。省人社厅牵头建设湖南省农民工工资保障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安信务工”平台),与省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工程总承包单位、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人社部门要利用“安信务工”平台,网上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各项业务。“安信务工”平台将根据各项业务运行结果汇总上述数据指标,实时直推至省监测预警平台。

(八)完善建设工程款担保信息。建设工程款担保信息包括5个数据指标。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款担保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行业平台,并推送至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或由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抓取数据。

(九)及时完成项目合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实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合并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时,应当在工程项目纳入省级监测预警平台监管后30日内完成合并。

(十)及时处置警示。省人社厅将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省级监测预警平台的警示类型和规则,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发出警示,由属地核实处理。对无法通过数据匹配自动解除的警示,由属地上传相关信息核实处置后,手动解除警示。如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案源,及时立案查处或协同处置。省级监测预警平台生成的警示,应在30日内核实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署安排。把加强全省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作为落实消除工资拖欠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定期调度总结,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适时召集中央和省有关驻湘单位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推动落实,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开发完善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功能模块,制定并动态更新省级监测预警平台数据指标体系和预警规则,支持地市州属地化应用需求,做好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与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的对接应用工作。各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完善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各项数据指标,确定工程项目在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上的管辖范围,牵头对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设完善本部门行业平台,制定发布工程项目上行业平台的政策标准和条件,畅通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与行业平台之间的数据推送或采集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及各类数据应推送、应采集到位,督促指导地方整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整、有效上传项目信息、用工信息、工程款担保信息,督促整改本地区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处置。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市县分支机构、湖南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有效上传专用账户信息、工资信息、工资存款信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整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对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产生的警示信息进行核查处置。

(三)加强数据检测。省人社厅每月对全省监测预警平台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逻辑性进行检测,发现推送的数据指标缺失、推送超时、逻辑错误或明显违反政策要求等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市州、省中央驻湘单位、金融机构,对问题突出的个案进行督导。数据检测查询统计功能向市州、县区开放。

(四)加强考核通报。将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纳入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退出机制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向辖区内地市级人民政府、省中央驻湘单位、金融机构通报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进展、数据推送、预警处置及工作中相关问题等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交通职业资格网官网_湖南省交通_湖南交通人力资源

附件: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数据指标体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金融监管局

2024 年 7 月 31 日

附录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数据指标体系

1. 项目信息

(一)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合同开始日期、实际开始日期;

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需采集此两项指标);

项目完成日期(项目进度为“已完成”时需收集)。

(二)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总承包商情况

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进场日期、出场日期(单位建设状态为“出场”时需采集)。

(四)工程分包商(承包商)情况

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办公地址、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建设类型、单位建设状态、入驻日期、退出日期(单位建设状态为“退出”时需采集)。

2. 就业信息

1.农民工基本情况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民族、籍贯、性别、住址、文化程度、职业类型。

(二)农民工出入境和就职情况

出勤天数、出勤年月、员工离职日期(员工状态为“离职”时需采集)。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信息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类型、合同开始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

(四)劳资管理人员情况

劳工就业官员的姓名、劳工就业官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及劳工就业官员的电话号码。

3. 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专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开户日期、账户状态、撤销日期(账户状态为“撤销”时需采集)。

四、资助信息

(一)专户资金流向

专项账户银行流水号(须与工资支付流水号对应)、收支类型、交易类型、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收支金额、收支日期、账户余额(指本次收支后专项工资账户的账户余额);

对方账户名称、账号(收支类型为“收入”时需采集此两项指标)。

(二)工资支付情况

工资支付流水号(须与专户银行流水号相对应)、工资专户银行账号、公民身份证号、姓名、发薪年月、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已扣工资、当月实际发工资、工资支付方式。

5. 工资保证金信息

(一)验证及付款信息

付款人名称、付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支方式、应付金额、差别存款金额。

(二)账户信息

工资保证金存款开立银行、工资保证金银行账号、账户是否设置特殊标记(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存款”时需采集此三项指标);

担保行名称、银行保函号码(付款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采集此两项指标);

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收支方式为“工程保证保险”时需采集此两项指标)。

(三)没收信息

现金金额、收付款时间、存款开始时间、工资存款账户收付款号码(收付款方式为“银行账户存款”时需采集此四项指标);

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银行保函有效起始日期、银行保函有效终止日期、收付款时间、存款起始时间、工资担保账户收付款笔数(此处六项指标当收付款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采集);

保单金额、保险有效期起始日期、保险有效期终止日期、收支时间、存款起始时间、工资保障账户收支数(这里的六项指标在收支方式为“工程保证险”时需要采集)。

(四)付款信息

工资保障金存款开立银行、工资保障金存款银行账号、工资保障金存款账户收支号码、农民工公民身份证号码、农民工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在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存款”时需要采集);

担保银行名称、银行保函号码、工资担保账户收支号码、农民工公民身份证号码、农民工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在收支方式为“银行保函”时需要采集);

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工资保障账户收付款号码、劳动者身份证号、劳动者姓名、工资支付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此处七项指标在收付款方式为“工程保证险”时需要采集)。

(五)退货信息

工资保障金存款开立银行、工资保障金存款银行账号、工资保障金存款账户收支号码、退款金额、退款日期、退款决定单位名称、退款决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款通知单号(此处八项指标在收支方式为“银行账户存款”时需要采集)。

六、工程付款担保情况

担保人名称、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金额、担保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