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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时间:2024-08-08作者:admin分类:人力资源浏览:206评论:0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局函[2024]4号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处、各金融监管分局:

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监管局

2024 年 7 月 8 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担保,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按照工程建设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款,为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的专项资金。

总承包企业,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建设任务,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的保函替代。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障资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形式、减免措施、使用、退还等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由地级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实施具体管理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行政区域,以下统称“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

同一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以上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域,发生管辖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合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资保障基金存管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按项目分批存放。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或向项目所在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或向项目所在地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

联合体建设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各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由牵头单位缴存;联合体各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分别缴存。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开立、存放、查询、提取、销户、出具保函等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项目所在地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状况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福建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官网_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_福建省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保险条款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地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三)信用状况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监管要求承诺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四)若是分支机构,还须取得总行相关业务的授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应当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2年。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工资保证金。

总承包方应事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和数额(附件1),并按照确定的数额缴存工资保证金,避免少缴或者多缴。

工资保证金专户名称为总包商名称+所在区或市+“工资保证金专户”。总包商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新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也可以在现有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下按项目单独管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缴存工资保证金(附件2)。

第十一条 存缴工资保障金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协议》(附件3),并将协议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障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工资保障存款的存储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电子专用信息传输系统等对工资保障存款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对扣押、冻结、划转行为作出统筹限制,防止不当扣押、冻结、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不存在工资拖欠情况的,从第二个工程起按1%缴存,金额不超过缴存上限。

对于施工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下或建设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工程,该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一年内所承担的工程没有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免交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缴存。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的,且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项目连续两年无工资拖欠现象的,新上项目工资保证金比例按0.5%缴存;连续三年无工资拖欠现象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新上项目可免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商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或保险,且在总包商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或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增加50%;总包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增加50%,保证金缴存比例增加100%。因拖欠工资增加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其数额不受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缴存上限限制。

差别化存储实施时间自《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日常投诉举报、执法检查、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等渠道掌握的信息,综合判断总承包商工资拖欠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应当根据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免缴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补缴差额或者重新申请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本金及利息归开户总包商所有。在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监管期间,企业可以自由提取、使用工资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障基金账户内的本金。

第十七条 总承包商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替代现金押金工资保函。各地级市可探索扩大以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押金工资保函的比例。

总承包单位以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代缴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将保函或保证保险合同原件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银行保函应当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开具,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总承包方交存的工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保证保险金)不得作为保函(附件4)。

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决定,责令承包企业限期支付工资或者提前支付工资,承包企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由经办该工程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依据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施工期间有效的保证金或者保证保险,保证金或者保证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一般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总承包商应将工资担保制度贯穿于工程工资支付的全周期、全过程,工程未完工担保或保证保险到期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担保或保证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承包商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的有效期或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工资担保金。

第二十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出具保函、保证保险的总包商名单及对应工程名称,总包商应当将本工程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及时上传至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

第三章 工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的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或者提前支付工资,总承包单位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由经办银行出具《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相关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工资保障金存款账户中向被拖欠工资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农民工支付相应金额。

总包商以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保险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函或保证保险的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给农民工。

每逢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因欠薪引发的工资拖欠,承办案件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付款通知书》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将款项支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使用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总承包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担保范围、金额相同的新保函,或开具与原保证保险保险责任范围、金额相同的新保证保险,或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总承包商出具新保函或新保证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失效。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向总承包商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报表,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支持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出具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确认的竣工证明)、竣工验收(工程五方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终止施工合同时,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工程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维权信息30日后,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或者原担保书及保证保险合同。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总包商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商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销账)确认书(附件6)。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取消专户认定和查封、冻结或划转限制。相应资金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商可自由处置账户资金或销账。如果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多个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仅对相应项目解除工资保证金使用限制。

选择以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障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总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函、保证保险合同原件。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工资担保对应工程存在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在审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商,在总包商依法履行还款(垫付)义务后,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退还工资押金或原担保书或保证保险合同。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押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已完工(竣工)或三年以上未开工、停工、未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出返还申请,逾期不返还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对已发展为“工资保障工程”的项目,可提前全额退还该项目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垫付所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所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障资金不得以除支付为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任何理由被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七条 加快我省工资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依法采集工资保障基金、工资拖欠案件、信用管理等信息数据,建设全省集中的工资拖欠信息平台,将欠薪案件数据库和信用管理数据库作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保管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工资保证金监管,并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开展保函、保证保险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对未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存入、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工资保证金)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没有保函、保函或者保证保险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放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处罚。

对擅自减免、超额征收、违法挪用、无理拖欠返还工资保障金的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记为不良记录,督促其限期改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收到《支付通知书》后,拖欠、拒发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协议的约定承担足额保证(保)责任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工资保障基金业务的;

(三)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防范查封、冻结、划转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资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工资保障金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划转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含装饰装修)、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石油化工等领域以外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探索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