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禾丽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曝光:未进行约定项目视为单方解除合同
近日,抓销售专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注意到一份名为《宁某某与郑州合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文件。
裁判文书网截图
判决书指出: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医美机构)签订了《医美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妙眼1.0+眼部妙眼2.0;服务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服务费每月1700元,两年共计4万元。在本合同服务期间,因求美者原因导致约定的医美服务项目未进行,视为单方解除。被告有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由求美者支付,剩余90%一次性返还给求美者。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
据被告2020年9月3日提交的《美学设计单》及《和解单》显示,被告为原告设计的美容项目为“妙颜1.0(面部中部除皱)36350元;全身麻醉3500元;检查费150元;玻尿酸除皱、眼尾除皱均零元”,共计4万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手术记录及其他手术资料显示,2020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一项名为面部中部除皱的手术,麻醉方式为静脉全麻+局部浸润麻醉。
根据被告提交的、经原告签字确认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和《A型肉毒毒素注射记录表》,2020年9月3日,被告共给原告注射了23.1U的A型肉毒毒素。
根据被告提交并经原告签字确认的《玻璃酸注射知情同意书》和《玻璃酸注射记录表》,2020年9月4日,被告在原告额头处和泪沟处分别注射了1毫升玻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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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称,《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后悔了,不想做手术,经被告工作人员劝说,被告添加了妙颜2.0项目并约定每月1700元服务费,原告才同意做手术。
上述事实,有付款凭证、发票、《美学设计单》、《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手术材料、《结算单》、A型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A型肉毒毒素注射记录表、玻璃酸注射知情同意书、玻璃酸注射记录表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一式两份,原告、被告各执一份。原告提交的合同手写部分有“眼部美容2.0,服务费每月1700元,两年共计40000元”字样。庭审中,原告称该字样是被告工作人员为了让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而添加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妙颜1.0项目及玻尿酸、肉毒素注射等服务,原告、被告双方约定的部分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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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现以涉案合同尚未完全履行、被告存在欺诈、引诱等行为为由,请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规定,因求美者原因,服务期间内未履行约定的医疗美容服务事项的,应当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尚在服务期内,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已实施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初约定的“妙颜1.0”项目。 被告工作人员所加付的“眼妙眼2.0”及每月1700元的服务费,是为继续履行合同而加付的义务,具有从属性质。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费用4万元的请求,本院酌情部分支持,定为1.5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宁某与被告郑州合力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2、被告郑州合力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某服务费15000元;
3、驳回原告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为800元,减半为400元,其中原告宁某某承担150元,被告郑州合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承担250元。
图片信息来自企查查APP
企查查APP数据显示,郑州合力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为蓝金鹏。2021年3月26日,郑州合力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列为经营异常。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合利医美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武汉合利康美医美医院有限公司(控股100%),法人为李霞。据介绍:合利医美目前是国内首家共享医美连锁品牌。合利医美践行医院、医生、管理者共享的新型共享模式,坚持为好医生开好医院。合利医美先后入驻武汉、长沙、南昌、广州、合肥、襄阳、郑州、重庆、深圳等9个城市,开设大型优质医美机构。
据知情人士透露,郑州合力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纠纷被媒体举报,疑似更名为河南新颜天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企查查搜索发现,两家公司的地址均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8号3层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