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妥善处理大批案件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肥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注重加强消费维权审判研究,妥善办理了一大批消费维权案件,为促进合肥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合肥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添加禁用药物的保健食品除承担刑事责任,还承担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杨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多次购买多种含有西地那非的食用保健品片及多种仿制性保健品,利用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合肥市瑶海区王塘东区、新站区京商商业城等地设立包装窝点。其间杨某雇佣子女协助其包装,将包装好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通过物流寄出。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包装窝点进行搜查,查获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300余箱、裸片70余公斤,待出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上述性保健品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 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615849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禁用药物的典型案例,具有社会警示意义。西地那非的商品名为“伟哥”,是西药“万艾可”的主要成分,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西地那非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力异常等;过量使用可能诱发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严重后果,因此,未经医生指导使用西地那非将对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保华[2012]33号)西地那非已被列为食品或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添加剂。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进行治疗。 近年来,一些药店在销售保健品时,大肆夸大保健品的成分和功效,几乎全部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而且大部分含有禁用药物。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院以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逐步扩大了公益诉讼的影响范围,对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审理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案例二:会员拒绝更换健身房可要求解除合同
——安徽某健身公司张某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张某在安徽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并签订了健身合同。健身合同约定健身地点为该公司分店,距离张某住所较近。后来该健身公司因经营问题关闭了该分店,并告知张某可以到该公司其他分店继续健身。张某认为其他分店距离其住所较远,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健身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其会员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张某与健身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张某尚未使用的预付会员费。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加强,健身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选择。近年来,消费者与健身企业因会员卡适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到附近的健身房健身是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其在合同项下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更换健身房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故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该案判决运用了深入的庭审思维,将情感融入法律,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意义,一方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健身行业如何规范经营提供了提醒和指导。
(审理法院:瑶海区法院一审、二审中院)
案例三:顾客在足浴店拔罐烫伤获赔偿
——邓某某诉王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邓某在王某经营的足浴店接受按摩时,店员操作不慎,导致邓某在拔罐过程中被酒精烫伤。经鉴定,邓某全身多处烧伤,体表皮肤疤痕面积在体表面积的4%以上10%以下,评定为十级伤残。邓某因此向王某索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邓某在足浴店接受服务时,因店员操作不当造成受伤,足浴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足浴店是王某经营的。王某为个体工商户,足浴店在诉讼过程中被撤销,王某应赔偿邓某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消费者在拔罐服务过程中,因店家提供的服务不合格导致消费者皮肤灼伤、损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结果再次提醒服务场所经营者,提供服务消费不同于提供实物产品,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强化安全意识,通过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形成品牌竞争优势。
(审理法院:瑶海区法院一审、二审中院)
案例四:儿童从充气城堡坠落受伤,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要求赔偿
——任某某诉合肥市某文化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提要】2020年8月5日下午,任某父母带其到商场一楼大厅临时搭建的儿童充气城堡玩耍,并购买了工作人员推荐的防滑袜,工作人员称,除非家长购买亲子票,否则不让进入充气城堡,并告知充气城堡内有专业工作人员,家长可以放心,孩子是安全的。在玩耍过程中,任某从充气城堡上摔下,身边没有工作人员,充气城堡管理人员随后安排任某被家人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肱骨上踝骨折。任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估,为十级伤残。 任某父母认为充气城堡经营者合肥市某文化公司管理不善,设备缺乏安全防护,现场又无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应对任某受伤承担责任。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03847.35元。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肥市某文化公司一次性赔偿任某全部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和娱乐服务越来越多,但娱乐也伴随着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玩耍时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结果提醒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幸福”时,需要注意潜在的危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孩子受到伤害。经营者也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否则将面临赔偿风险。
(审理法院:庐阳区法院)
案例五:并非所有网购商品都可享受“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网购需留意退换货政策
——李某诉朱某、淘宝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李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朱某销售的某品牌手机,收到商品后李某激活了手机。随后李某对手机不满意,要求朱某办理七天激活。产品推广首页有一行字“付款后15天内发货,7天无理由退换货”,退换货须知栏也写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物商品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暂行办法》规定,“已激活的手机无产品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请在网上激活使用前确认需求”。朱某称其手机已不再处于承诺的七天激活期限内,李某的退款请求被驳回,理由是属于无条件退换货范围。李某向淘宝客服反映此事,但淘宝同样未支持其退款请求。李某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该手机售价1000元,淘宝网需承担维权费用1200元,淘宝网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已尽到退换货提醒义务,李某在未充分了解退换货须知的情况下贸然启动涉案手机,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请求不予支持。淘宝网在网站上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名称、联系方式等,并通过实名注册、实名认证等方式核实卖家身份的真实性,并为买家提供了售后退款、退货等维权方式,淘宝网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淘宝网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
【典型意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行使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基础,如今已被消费者所熟知。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在七日内退换货。七日无条件退换货制度适用于涉案手机等商品,该类商品在开机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消费者在购买网上下载或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邮寄到家的报刊杂志等商品时,消费者在网购此类商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退换货须知,如需退货,必须按照退货须知要求,保证商品完好无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审理法院:长丰县法院)
案例六: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不得将普通进口产品冒充品牌进口产品销售。
——夏某诉安徽省建筑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夏某在安徽某建材公司订购木地板,该公司以《安徽建材公司销售订单》《地板安装发货单》的形式向夏某承诺,其所购木地板品牌为匈牙利埃德河孜工厂,发货国为匈牙利,加工厂为埃德河孜工厂。因产品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无中文标签,夏某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安徽某建材公司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报关单,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虹口区浦江海关核实,该批货物贸易国、发货国均为泰国,装货港为泰国曼谷,货物原产地与安徽某建材公司随附提供的报关单不符。 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木地板买卖合同,并要求安徽建材公司返还预付款10.24万元。安徽某建材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价格表、销售订单、地板安装送货单等是双方达成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属于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建材公司并未如实告知夏某所购木地板的原产国和发货国为泰国,而是在主材料价格表和送货单上以书面形式向夏某承诺所购木地板为匈牙利进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还提供了虚假的报关单,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安徽建材公司退还预付款10.24万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38.4万元。
【典型意义】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走入寻常百姓家,不少进口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本案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惩戒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督促商家诚信经营。本案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知名品牌和产品的产地。同时,本案也提醒消费者提高对进口产品的鉴别能力,注意查看产品检验合格标志、中文标签、说明书、原产地证等相关材料,提高维权意识,谨防消费陷阱。
(审理法院:蜀山区法院一审、二审中院)
案例七: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物业管理费作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蔡某诉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要旨】2016年8月30日,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套位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蔡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价、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2018年12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通知蔡某交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该公司告知蔡某必须先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交房,蔡某拒绝。在蔡某预付物业管理费后,该公司拒绝将房屋交付给蔡某。经多次交涉,房屋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交付给蔡某。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合肥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向合肥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蔡某交付案涉房产。支付物业费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接手续的前置条件或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忽视向蔡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验收交接。法院最终判决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因蔡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产,应当向蔡某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典型意义】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已成为不少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习惯”,但开发商交房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此时房屋是否已达到交接标准、物业服务是否齐全尚不确定,开发商不应以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接房屋。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其实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本案判决表明,法院否定交接房屋时捆绑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理法院:高新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
案例八: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强制业主缴纳个性化服务增值物业管理费
——梁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要旨】梁某为合肥市某小区住宅物业的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梁某与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各项基本物业服务事项等内容,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具体标准为:1.44元/平方米/月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各项增值物业服务如:中介服务、财务咨询、保险咨询服务、信息递送、出租车服务、行李搬运服务、邮件收寄服务、托管服务、搬家包裹服务、废品回收服务、定时提醒服务、饮用水送达服务、订餐服务、针线包服务等。增值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梁先生认为,所谓的增值服务并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必要公共服务项目,而是根据业主的不同需要和委托,为其办理的个人事务。 他并不需要增值服务,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请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多为个人服务,并非公共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小区业主对于高品质物业服务的需求,一些物业服务公司还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增值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增值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物业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委托服务,业主是否需要增值物业服务、需要的频率、需要的增值物业服务类型等都不一样。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增值物业服务协议,但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强迫业主购买增值物业服务。
(审理法院:蜀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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