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发展下线 600 多人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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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案件宣判,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的名义,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已发展下线60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过调查发现
2008年3月至2015年,被告人邹某通过肖某军(尚未出庭受审)的介绍,在未出庭受审的情况下,耗资6.98万元购买了广西南宁一家连锁传销公司的21股股份,并成为肖某军、陈某四、张某蕾(两人均未出庭受审)的下属,加入了以肖某军、陈某四、张某蕾等人为主的“连锁传销”模式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具体运作模式以纯虚拟股份为“产品”,规定会员需购买第一份“产品”3800元,之后购买的股份均为3300元/份,每人最多可购买21份“产品”,共计69800元,申请21份“产品”的会员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直属下线。该组织将人员分为销售员、团队负责人、总监、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五级三晋升制”即购买600份以上“产品”的客户可获得CEO级别的晋升制度。
被告人邹某加入“连环传销”后,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江苏南京发展了廖1、方某、廖2等3名直属下线(均已被判刑),并利用他们把被告人邹某提拔为高级经理(俗称“经理”),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下线成员中,方某、廖1、邹某、张某、任某、廖2等人相继提拔为高级经理。
2012年,被告人邹辉的下线人员总数已超过20人,被告人邹辉已晋升至总经理级别,截至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邹辉已发展层级超过15个,从事连锁销售,发展下线人员达600余人,违法获利达125万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9月5日,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邹某追缴违法所得32万元。
检察官认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邹某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人缴纳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发展下线共计2000余人,按一定顺序组建传销组织15个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地以招募人员数量作为回扣依据,诱导参与人继续招募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属严重传销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
被告人邹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与人员缴纳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建层级,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诱导参与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建立组织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非法利润,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层级在15级以上,下线人员达600余人,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再次犯罪的风险,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以主持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1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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