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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4-07-29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212评论:0

2021年4月以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我为民办实事”党史学习教育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对各类违法行为展开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其中,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制售假酒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国家监管总局作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案件2.55万件,涉案商品价值6736万元,罚没金额1.89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地的效果,现将“铁拳”行动首批实地查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案件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立案侦查。经查,记者提供的53度贵州茅台酒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快递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涉案人王某共计收取该类商品货款547494元。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前提请池州市公安局介入此案。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追查到货源头至湖北武汉一家快递公司进行侦查,在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秘密进行蹲守。 3月25日,一举查获疑似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1418瓶,涉案货值213.5万元,现场负责人何先生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规定,该局于3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取得重大进展,公安机关共查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3000余件,全白酒案涉案商品价值逾2500万元,抓获12名涉嫌制假售假酒的犯罪嫌疑人。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不遵守进口冷链食品报告及集中监管规定案

2021年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以谢某未遵守进口冷链食品备案及集中监管规定为由,对谢某提起公诉。该局表示,谢某所购进口冷链食品共计879.92公斤,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测证书、消毒证书齐全。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食品集中监管仓库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实行集中监管仓库统一处置,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中“3.6当食品冷链物流涉及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冷链物流涉及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规定。涉案货物货值金额为16167.6元。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提前报告和集中管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千克);2.罚款80838元。

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食品案

2021年3月29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以张某涉嫌销售含有违禁西布曲明的巧克力为由对张某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SOS减脂减肥“巧克力”由朱某和同事吴某共同购买,该团购是在某平台进行,使用吴某的账号下单,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一袋25块巧克力,共计108.6元。根据吴某提供的购买信息,该批巧克力的实际经营者是团购平台上的张某,是多多平台注册的一家店铺。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华[2012]33号),其中规定西布酮,明确为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月20日,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铜陵市公安局。当月21日,铜陵市公安局与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该案展开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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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进行查处

2021年5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对李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从郑州购进巴西冷冻牛后腿肉55块并已销售。其中,库存45块,重1320公斤,货值74293元;库存10块,重288.7公斤,货值16253.81元。货物货值总额90546.81元。上述冷冻产品均无检验检疫证书或核酸检测证书。

当事人购进未办理检验检疫、核酸检测证明等手续的进口冷冻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检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于27日将该案移送泰和县公安局,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5.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

2021年1月1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以违法销售冷链食品罪对周某立案侦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9月间从不明流动摊贩处购进猪肚、猪耳朵共计400元,当事人还将3个进口冷冻鸡爪的外包装盒拆下后重新包装出售。

当事人未按照安庆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运行管理通告》的要求,落实提前报告制度和集中监管仓库统一处置,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139.6公斤;3、罚款376488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6.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粤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予以查处。

2021年1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以粤民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查验记录制度为由,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2021年食品生产许可证,1月9日,该公司受平邑县某企业委托,开始使用“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加工生产冷冻猪肉制品,当事人生产的冷冻猪肉制品外包装、合格证号均未标注,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查验记录。涉案货物货值28915元,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封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记录制度”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3360.7千克;2、罚款人民币16万元。

7.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生产、销售假酒案

2021年5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售酒类窝点,同时破获一起线下销售侵权酒类案件。其购置制假工具,回收大量制假用的空瓶、瓶盖、瓶托、铆钉、手提袋等,采用低端原料制售一系列侵权酒类,并通过两家超市进行网络销售。根据涉案嫌疑人供述及前期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夏某销售商品的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在仓库查获包括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口子窖等一系列侵权酒类。 涉案当事人主动说明部分侵权假酒的去向,涉案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夏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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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伊莱美整形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1年4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为由,对伊莱美整形医院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未经审核,在UC、360、百度等平台上发布并推广。该公司在其互联网医疗广告中,将12位附有照片的人物标榜为“中外权威专家”。所谓的外国“专家”只是在开业时露面,之后并未接诊患者。而且,当事人所称的“权威”一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84026.37元。

9、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使用未经检验、报废气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使用无厂名、厂址瓶装液化气案件。

2020年10月2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以张某无营业执照销售瓶装液化气为由,对张某立案调查。而且,所销售的瓶装液化气,有的使用了未经检验的报废钢瓶,当事人自行给瓶装液化气加盖铅封,冒充合法液化气灌装企业,销往农村的瓶装液化气,有的没有铅封,没有厂名,没有厂址。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报废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瓶装液化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报废的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590元;3、罚款:25万元。

10.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陶某销售掺假、假冒液化石油气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1月2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以涉嫌销售掺假、假冒液化石油气对陶某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从河南省淮滨县某液化气站购进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其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含有二甲醚。2021年2月5日,该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及其客户张某购销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现场抽检,检验结论全部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掺假、假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乃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陶某销售掺假、假冒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抚州市南县公安局处理。

1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2月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为由,对当事人蒋某立案侦查。机油采购自合肥市不明身份人员,包装材料采购自广东林姓男子,通过微信下单,部分微信转账、部分到账,货物通过物流发货,发票为有效发票。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确认为假冒机油,侵犯了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采购、生产侵权假冒商品并违法销售,共计8674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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