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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源丰田 4S 店半年违规收取百名消费者服务费 41 万多元被罚

时间:2024-07-20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219评论:0

1月17日,合肥市工商局公布了对一家汽车4S店的处罚结果。

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通源公司”)半年内向100名消费者共计收取金融服务费41万余元。

经合肥市工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3万元。

半年来该公司向数百名消费者违法收取服务费41万余元

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通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经初步核实,合肥市工商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发现,通源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劳动报酬补充协议》,并向购买新车办理抵押贷款的消费者推荐“丰田金融”。为提供汽车贷款及履行相关合作义务,丰田金融为此向通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1月至6月共计支付8.1万元。

按照双方的约定,“丰田金融”仅按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取消费贷款利息,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通源公司利用自身汽车销售资源和信息优势,根据不同车价、贷款额度,为消费者提供前期审核、系统填报、反馈意见、贷款信息准备、公证抵押陪同、后期提款、抵押解除等服务,并以服务名义收取每辆车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金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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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通源并未取得丰田金融的授权同意,也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其已收到丰田金融的赔偿,也未向消费者提供除与丰田金融的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查明,2017年1月至6月,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抵押贷款方式销售汽车100辆,向100名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合计41.74万元,违法所得337010.66元。

工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3万元

合肥市工商局认为,通源公司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捆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违反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已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010.66元、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当年4月7日,当事人以其经营行为未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丰田金融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27日,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8年10月8日,通源公司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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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媒体中心

记者: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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