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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岁女子隆鼻后鼻头红肿成红鼻头,起诉整形机构获赔

时间:2024-07-18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225评论:0

为了让自己的面容更加漂亮,20多岁的小娟(化名)选择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一家整形机构做了假体隆鼻手术。然而手术后,她的鼻尖依然红肿,成了“红鼻头”。做完假体隆鼻手术后,她将整形机构告上法庭。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隆鼻后鼻子变红,手术取出假体

小娟经朋友介绍得知该整形机构,于2022年1月在该整形机构接受假体隆鼻手术,小娟签署的《隆鼻术前告知书及知情同意书》载明,假体隆鼻植入物为人工材料,若出现排异反应或异常情况(如红肿、渗出、植入物弹出等),应及时来医院复诊,并及时取出植入物,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不予退款。

小娟支付了相关手术费用2万多元。

手术后,小娟发现鼻尖红肿,经抗感染治疗后红肿仍未消退,她向整形机构报告,并到安徽省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她尽快取出鼻假体。

两个多月后,该整形机构为小娟做了鼻假体摘除手术,并且没有收取任何手术费用。

此后小娟要求整形机构退还钱款,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小娟便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整形机构退还其2万余元整形费用。

整形机构认为告知风险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该整形美容机构辩称,其在为小娟实施鼻部美容医疗服务手术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违反任何合同约定,且已向小娟告知相关医疗美容风险,为规避医疗美容风险,小娟签署了鼻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术前告知书,对风险进行了确认。

此外,整形机构认为,小娟在拆除假体前签署了承诺书,整形机构免费为小娟拆除了假体,双方不再因隆鼻手术产生任何纠纷,小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整形机构要求赔偿、修复、术后责任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整形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医疗机构认为手术费用不应退还。

法院:整形医院退还部分手术费用

合肥高新区法院认为,安徽省某三级医院虽然未明确写明小娟的不适是整形机构各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手术后小娟确实感到不适,并被医院建议取出鼻假体,而后整形机构又取出了鼻假体手术,导致小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通过手术改善容貌、优化感官的目的,因此小娟请求退款,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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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娟签署并由整形机构出示的《承诺书》,法院认为《承诺书》属于免除、减轻整形机构责任的条款,且与小娟有重大利害关系,整形机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催告义务,对于整形机构主张其不应依据《承诺书》支付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但法院认为,隆鼻手术不会危及生命,也不具备一般手术的紧迫性,手术接受者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选择性和接受意愿较强,小娟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后果,患者在手术前已经了解手术的利弊和风险并签署了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对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基于此,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整形机构退还小娟手术费1万元。

法院判决整形机构退还小娟1万元手术费用。

安徽商报综合媒体记者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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