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 2024 年本(预)科招生章程:团结进取,砥砺成才
北方民族大学
2024 年本科(预科)招生规定
团结进取 成就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学校代码4164011407,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委(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学校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生学制四年,预科生学制一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预)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本科(预)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应当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招生工作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发展和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省级、专业规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同一专业类别入学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能力素质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选择本专业类别学习专业。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教育部、国家民委批准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生不平衡现象,录取统考生优质生源。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各民族招生。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按批次顺序志愿入学的,转学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批次平行志愿入学的,转学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在招收对身高、体重、视力等有要求的艺术类专业时,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体检表数据信息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实行往届生与在校生平等,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六条:英语专业只接受精通英语的考生,日语、阿拉伯语专业接受精通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阿拉伯语、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七种语种。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请慎重。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备案规则。学校在备案非平行志愿时,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名额不足时,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名额仍不足的,进行志愿补录。学校在备案平行志愿时,进行未完成计划的补录。如补录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转入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送专业申请材料和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测评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北方民族大学备案要求的,学校非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类别)按备案分数(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置专业差异。
考生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按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分配专业;相关批次无相同分数排序规则的,按数学、汉语、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修科目总成绩)成绩依次比较(内蒙古自治区非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实行“1:1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选修科目须符合学校对考生所报专业选修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如不能满足被录取考生全部专业偏好,如考生所在省份实行专业调整模式,考生同意专业调整,可将考生调整至符合要求且有剩余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类别)调整考生的优先顺序低于非调整考生。不符合调整专业要求或不同意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学校在调整专业时采取随机分配方式,不再征求考生意愿。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及报名条件
1.考生高考文化课、专业课成绩须达到原籍省份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合格线(控制线)。
2、对于并行招生的艺术类专业,我校采用招生对象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以下简称“专业分数”),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按招生分数从高到低排列专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的,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艺术类专业统考满分)*50%计算出的综合成绩进行招生,按招生分数从高到低排列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分数高的专业。
3、对非平行志愿(顺序志愿)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我校按“分数优先”原则,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艺术类专业统考满分)*50%。
4.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使用学生所在省份组织的全省本科舞蹈考试成绩。
5、音乐表演专业分为声乐、钢琴、器乐。音乐表演(器乐)专业考生须会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大号、手风琴、双键盘、长笛、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笛子、笙、唢呐、打击乐(马林巴、定音鼓、小鼓、架子鼓、五声音阶鼓、大鼓),其他乐器考生不得报考。
6.鉴于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主要培养民航领域的专门人才,用人单位对身高及外貌气质有限制条件,建议考生报考前认真了解用人单位要求,不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形体异常,身体无纹身;无“O”型腿、“X”型腿;穿夏装时身体裸露部位无疤痕,无色素异常,无皮肤疾病;
(2)听力、语言功能正常,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E-chart4.7,无斜视、色盲、色弱、弱视,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外伤后遗症;
(3)高考体检表中内科、外科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正常,无精神病、癫痫、心脏病等病史。
注: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就业参考体检标准为《民航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定》(CCAR-67FS-R4)和《飞行机组人员及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及识别体检标准》(AC-67FS-001)IV类标准的相关规定,请自行查阅。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重新体检。
7.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美术与设计、音乐、舞蹈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也不能转非艺术类专业。绘画专业学生入学后将进行油画、国画两个方向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体育专业录取规定:考生须参加原籍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其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均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专业录取控制线。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专业备案规定;备案规定不明确的,学校按照统考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对已被录取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分配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由我校负责招生、学籍、学历电子登记(加注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共同制定、组织实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上加注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并经合肥工业大学承认。
第二十四条 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授课语言为英语,以其他语种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谨慎。录取时按照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成绩相同时,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该专业与泰国清迈大学联合办学,只招收明确专业志向的考生,录取后不得申请转专业(详见该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入学,以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科目能力测验成绩为准,并依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招收预科生时,依考生意愿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由高分至低分录取。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本科生学费按专业分别为4000元/学年、4400元、4800元/学年;艺术类动画专业学费为8800元/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其他艺术类专业学费为8000元/学年;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6000元/学年;预科教育学费为2500元/学年; 住宿费按每生每学年计算:6人间公寓800元,4人间公寓1200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艺术、体育类新生进行专业复试。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有作弊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省招生部门招生信息网、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官网()查询录取情况。被录取的考生将通过EMS方式收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入学后,学校通过各类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救助等方式,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北方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由北方民族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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