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合肥各区法院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力度,推进情况及量刑分析

时间:2024-06-22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285评论:0

1. 搜索结论

1.从检索内容来看,2020年至2021年,合肥各区法院均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生效司法文书案例。这也说明各区法院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力度,更好地鼓励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

2、从查找内容看,当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推进还处于依靠法院的阶段。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但从查找内容看,被执行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诉程序的案件仅有一例,其他案件均为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责任。

3、从我查阅的记录来看,合肥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判处缓刑,但也有实际判刑的案例。被执行人被判刑的理由一般为:拒不腾空房屋、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提供虚假住址、联系方式等。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要件是: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这一条件的依据是《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经常遇到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拒不报告、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执行的;二是拒绝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物或者票证,或者拒绝迁出住宅、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场所,或者聚众闹事、冲击执行场所,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已经投诉,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

6、通过笔者查阅案例发现,目前该罪的定罪条件并不高,被执行人应积极诚信,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对待法院的材料,积极履行承诺和义务,配合执行,否则很可能被怀疑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之嫌,并将后悔终生。

2. 搜索目的

针对合肥市各级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等问题,在生效司法文书中进行类案检索,以促进生效法院司法文书的执行。

2. 搜索关键词

审判法院:合肥市各级法院;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3. 搜查案件

1.刘某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法院案件进度查询_瑶海区法院执行庭名单查询_合肥瑶海区法院在执行案件

案号:(2020)皖0111刑一审第73号

案情:被告刘某合为安徽中青朝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该公司欠江苏苏粮联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5.68万元。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对该案进行调解,刘某合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叉口)执行该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3月26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就该事发出执行令,责令拍卖刘某合妻子王某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15号碧林苑4号楼403室房产(房产证号:合蜀字第8140079648号),用于偿还刘某合所负债务。2018年8月14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带着限期搬迁通知书到刘某合家中,告知其自通知书张贴之日起3日内搬出该房屋,并要求其当场在通知书上签字。刘某合收到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其家人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合分9次向江苏苏粮联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8.49万元,尚欠货款27.1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合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合被逮捕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部分已执行款,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缓刑。辩护律师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合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王某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23行初147

案情: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胜向余某借款90万元,因请求不成,余某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5月16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10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皖0123执1398号执行通知书,判令王某胜在10日内向申请人余某支付111.55万元及利息,并短信通知王某胜。

另查明,2015年,被告人王某胜借给女儿王某70万元用于买房。2018年3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胜63万元,但王某胜仍不执行肥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胜经电话告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2月25日,王某胜家属代还余某80万元;同年2月26日,王某胜自愿赔偿余某损失30万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胜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胜经电话通知到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对被害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胜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3.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81新初357

合肥瑶海法院案件进度查询_合肥瑶海区法院在执行案件_瑶海区法院执行庭名单查询

案情:2016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16)皖01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自2016年10月1日起每月9日前向胡某凡支付当月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有条件履行判决却拒绝履行。2017年2月、7月、12月、2019年1月,胡某凡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巢湖市人民法院也向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多次并予以执行。后因胡某再次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胡某凡于2019年3月、8月两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胡某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公诉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已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主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窦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02刑一审第1270号

案情:被告人窦某福与韩某勋系初中同学。2007年初,被告人窦某福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韩某勋的亲朋好友借钱,韩某勋为担保人。到期后,被告人窦某福未归还本息,韩某勋作为担保人,代窦某福偿还本息。2015年2月26日,两人和解后,被告人窦某福向韩某勋开具了新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8万元,利息13.71万元。后因被告人窦某福未偿还本息,韩某勋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16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2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窦某福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勋支付结算前借款本金10.8万元、结算前利息13.71万元,及结算后的利息。被告窦某福后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皖01民终78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某勋于2018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窦某福将其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河花园13号楼403室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同日支付现金20万元,并于11月21日将20万元转账。但窦某福在能够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取出40万元并于11月21日转账,至今未偿还债务。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窦某福于同年10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并监视居住。 后被告人窦某福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公安民警于2020年9月1日再次将被告人窦某福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福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窦某福作案时已超过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窦某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窦某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量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窦某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5.田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03刑一审第352号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