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房地产新政:购房补贴最高 10 万元,涉及 10 项措施
5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发布《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购房补贴、“卖旧买新”公积金贷款额度等10项措施。
实施购房补贴:单套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合肥市实施住房购房补贴。自2024年5月15日(含)至2025年5月14日,对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所有购房者,给予住房总价1%的购房补贴;本地有两子女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总价1.5%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市民、农民工、城镇公务人员,给予住房总价2%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停车位(车库)的,给予停车位(车库)总价3%的购房补贴;购房者出售自住房1年内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价2%的购房补贴。
文件明确,单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补贴政策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不重复享受最高补贴额的原则落实。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细则和认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购房时,可同时发放家电券、汽车券、加油及充电券、餐饮券、超市百货券等。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大优惠措施,惠及购房者。
促进二手房流通:房屋交换价相等,契税计税依据为零
文件要求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全面推行房源核查,规范房源发放,为每一户房源建立专属“身份标签”。优化资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深化有质押转让,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按新购住房金额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返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充分发挥二手房交易平台作用,房屋交易价格相等的,双方契税计算基数为零;交易价格不等的,以两者的差额作为契税计算基数,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同时,落实国家住房交换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又在市场上购置住房的,对其出售现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其中,购买新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房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买新房金额小于现房转让金额的,按购买新房金额与现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卖旧买新”。除对“卖旧买新”和“买新卖旧”给予购房补贴外,为进一步加强新房和二手房市场的联动,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采取市场化“帮卖”和鼓励国有企业市场化“回购”两项措施。具体是,引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便捷的新房、二手房互换渠道,帮助购房者“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中介服务费;鼓励和房租赁等国有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二手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供应超市等。
买房安家全家,住房券可跨地区使用
文件规定,个人合法取得本市商品房产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产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完成网签备案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产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这可以理解为“买房后全家安居在房”。
文件显示,合肥还将优化销售政策。城市商品房项目不再以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改为企业自主销售。全面取消楼面价差限制,优化价格调整机制。优化调整企业自有商业办公占比政策。支持自有租赁住房整体出让。支持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在本市新增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照本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化车位(车库)与住宅物业同步销售政策和加购车位(车库)政策,不再限制业主加购车位(车库)数量。
文件提出,推进住房券安置。建设住房供应超市,支持住房券跨区域流通。建立住房券制度,规范住房券发放、使用、兑现等行为。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增加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供给。优化控制性规划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比重。
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坚持按需建设、就业和住房平衡、分类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解决低收入和困难工薪阶层住房问题。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以现房形式出售。
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仅核查购房所在区县住房情况
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刚需、改善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均正常缴费的,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仅借款人正常缴费的,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均正常缴费的,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仅借款人正常缴费的,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4万元。
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当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达到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时,要按程序及时取消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具体利率水平。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对本市范围内新购住房,仅核查购房家庭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情况,对无住房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降低首套住房认定门槛。如张三家在庐阳区有住房,在包河区无住房,其在包河区新购住房,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认定为首套住房。对截至5月15日还未发放住房贷款的,按此政策执行,缴纳契税时,仍按税务部门的认定标准执行首套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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