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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城市空闲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时间:2024-05-25作者:admin分类:合肥资讯浏览:338评论:0

据大晚报报道,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利用市内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新建学校要根据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合理划分教学区域与运动场地……5月24日,大晚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合肥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5月21日至6月2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利用城市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意见稿明确,按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市、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体育公园等;乡镇(街道)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笼式多功能运动场等;行政村(社区)应当规划建设室内健身俱乐部、室外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统筹考虑应急避险(风险)功能,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特殊需求,采取无障碍、安全防护措施,满足不同人群健身需求。

规划部门要每年清理更新可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城市空置土地、边际土地、公园绿地、高架桥下空间、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面等空间资源,以及其他可综合利用的城市设施资源,制定并发布可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和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南。

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利用城市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主动申请利用城市闲置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并自主运营管理;地方职能部门要优化审批程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新建学校应合理划分教学区域和运动场所

合肥健身馆_合肥健身俱乐部_合肥有多少家健身房

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市)、区支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先租后卖、租售结合、招拍挂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居住区应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4平方米的标准配套设置公共健身设施,并纳入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合同协议和施工图审查,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学校要根据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和安全管理需要,合理划分教学区域与运动场地。

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居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行动,因地制宜充分补充健身设施。乡镇(街道)、村(社区)梳理公有住房和空置可利用土地,分类建设智慧健身场馆(站)。现有学校要按照便民管理、开放共享要求,对体育设施进行安全隔离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建设共享健身空间。

结合山地、湿地等资源构建健身步道网络

意见稿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结合山体、堤防、湿地等资源,建设登山步道、步行道、自行车道等全民健身步道网络,以环状公园、南淝河两岸、江淮河廊道、环巢湖地区以及大蜀山、紫蓬山、石顶山、府岔山、银瓶山、野夫山、白马山、孤山、牛王寨、老坝山等山体为重点,划定全民健身步道线路和标识,减少交通灯阻隔,实现步道系统互联互通,构建集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健身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设、改造公园绿地时,应当坚持“绿色生态、健康生活”的理念,规划、设计和建设集体育竞赛、健身休闲、文化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体育公园,满足市民各类需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更新计划。

全民健身场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意见稿明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全年免费或者低费开放的天数、每周免费或者低费开放时数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符合开放条件的中小学体育设施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节假日应当向学生或者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低费开放。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者不得将全民健身设施用于非体育性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租用的除外;临时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租金必须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租用期届满,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地功能和用途;全民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额外投入或者提供特殊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额外投入或者提供特殊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全民健身设施需要收费的,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

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办好符合条件的室内外健身场所设施,免费或低价开放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健身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大晚报记者 王燕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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